鄭文燦2度交保「檢方再抗告」 卷證最速件送達高院了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二度交保,桃園地院9日晚間以公務車將檢方抗告卷證送至高院。(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趙蔡州/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9日再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再提出抗告。檢方9日晚間7點32分將抗告卷證遞交至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晚間8點出動公務專車火速送件,專車於晚間8點40分左右送達高院,高院10日將依程序進行裁決。

▲鄭文燦因貪污案9日上午2度現身桃園地院聲押庭,經庭訊後9日下午快步踏出法院上車。(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被查出涉嫌在任職桃園市長期間貪污收賄,經復訊後遭到檢方聲請羈押,桃園地方法院6日審理後認定他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他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同時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高院8日裁定全案撤銷發回。桃園地院9日上午再次召開羈押庭,庭訊後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金額交保。桃園地院也曝光裁決理由,針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臺塑集團顧問廖俊鬆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着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庭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爲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泄密,尚難認泄密之來源及爲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爲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鄭文燦9日出席羈押庭。(圖/記者黃克翔攝)

至聲請人認爲被告有湮滅、僞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准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爲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臺塑集團顧問廖俊鬆、廖○廷、臺塑集團前副總經理兼發言人侯水文、前臺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兆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爲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當庭再度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