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其實是整黨法
內政部部務會議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若政黨違規,政黨負責人將連帶受罰。(取自內政部網站)
在立法院躺了17年的《政黨法》草案,終於在2017年11月11日通過,將原來《人民團體法》規範的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一拆爲三,強制規定2019年12月2日前所有政治團體需轉型爲政黨。實際上,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政治團體,型態多種,或有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參與政治之目的而組成。但此強制規定導致許多以理念結合,沒有財力參與選舉之小黨自行解散,更引發婦聯會後續之行政訴訟及大法官釋憲爭議。
《政黨法》要求政黨不得經營事業,政治獻金之收支需報設帳,經會計師查覈後申報,如果申報不實,有相關罰則等。迄今未滿3年,內政部又修改16條條文草案,明文采取政黨負責人連坐規定,增加負責人之監督義務,嚴格管控收入及申報等機關審覈之規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此規定顯然已鉗制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並將與政府對立之政黨發展完全扼殺,意欲將政黨一言堂化了。
請問內政部,何謂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實質影響力」指的是什麼?「選任人員」到何種層級?尤其,以目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規範欠缺法律明確性,選任人員究竟要違反國安法等到何種程度,是否只要罪名相符,就可廢止政黨備案?
實際上,當時《政黨法》要通過前,就有許多學者專家示警,認爲政黨政治作爲民主政體的核心,應鼓勵發展而非限制,但《政黨法》內容是鉗制政黨生存。現在看來,果不其然,從《黨產條例》釋憲,到婦聯會、救國團等被認定是附隨組織;再看新黨王炳忠國安案,統促黨被追稅、罰款、逮人,許多小黨紛紛自我解散,到最近許多人因爲批評政府、討論疫情、警告可能發生戰爭等政治言論,就屢遭警局傳喚,衛福部還可以找政風單位調查彰化衛生局,種種高壓統治顯示這部《政黨法》其實是「整黨法」,這次修正內容究竟是管理政黨還是整肅政黨,大家都心知肚明。(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