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券商員工爲多家證券公司講課!公司怒了:開除

(原標題:無奇不有!這家券商員工竟在任職期間,爲多家證券公司講課!公司怒了:開除!法院:需補償員工200萬)

證券公司員工私下競爭對手公司講課,被任職單位開除,是否合理合法呢?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份民事裁決書引發行業關注,原中信證券經紀業務部總裁管某陽,因私下多次化名去競爭對手公司講課,被中信證券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糾紛事項,被廣東省高院下發民事裁決書。

廣東省高院認定二審結果並無不妥,即中信證券與管某陽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確係違法,判決中信證券支付管某陽2016年年終獎、2014年忠誠獎、停工期間工資差額等接近200萬元,並駁回了中信證券的再審申請。

公開信息顯示,2011年10月10日,管某陽入職中信證券,擔任經紀業務管理部副總裁職務(相當於部門內一個團隊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爲5年,至2016年10月9日期滿。自2016年1月起管某陽的正常時間工資爲5.6萬元/月。

時間流逝至2017年2月13日,中信證券忽然暫停了管某陽的辦公權限,並於1個月後(2017年3月13日),公司監察部做出開除管某陽的處分決定。

判決書公開信息顯示,中信證券開除管某陽的原因是,該員工在任職期間使用化名爲中信建投證券、中泰證券、方正證券、東方證券、國海證券等證券公司的員工多次講課並收取過費用,講課與其在中信證券的工作內容相關且未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報備。

自2月13日至3月13日這一個月內,管某陽依然每天到辦公室打卡,但由於已經被單位沒收了辦公電腦,無法正常辦公。在收到處分決定之後,管某陽和中信證券的勞動爭議糾紛開始訴諸仲裁和法律。

2017年9月份,中信證券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審,原因是對管某陽的仲裁結果不予認可。要求一審法院確認其解除其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管某陽2016年11月10日至離職前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2.97萬元,同時無需支付其在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工資差額1.2萬元等。

梳理髮現,該勞動爭議糾紛的焦點就在於,管某陽私下講課的行爲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中信證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

中信證券與管某陽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其行爲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與公司簽署的保密協議及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怎樣算違反了忠誠義務,對公司利益造成了哪些損害呢?

一審法院認爲,中信證券並未證明管某陽在外從事教學培訓過程中,有利用公司內部非公開信息、文件或者其他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爲,未證明管某陽的行爲與中信證券利益發生衝突,致中信證券利益受損,不能據此認定管某陽的行爲違反了員工忠誠義務。

管某陽未向中信證券進行報備,系對管理規定認識不清楚,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違反,因此,管某陽的行爲沒有達到公司違紀處理辦法的嚴重情形,中信證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認定中信證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管某陽要求公司支付過往年終獎、忠誠獎的要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審法院認爲,中信證券在解除與管某陽的勞動合同後,將其2016年度考覈結果定爲D,顯然不具有客觀公正性。因此支持管某陽要求中信證券支付2016年年終獎的申請,中信證券需參照管某陽上一年度年終績效獎金稅前125萬元金額覈算2016年度年終績效獎金。

此外,一審法院認爲,管某陽、中信證券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由於中信證券違法解除所致,春陽仍應享有2014年和2015年應發放的忠誠獎,按照公司規定,2014年度的忠誠獎應於2018年1月支付,其鎖定期已滿,支付條件已成就,故中信證券應支付管某陽該筆忠誠獎計41.72萬元,2015年度的忠誠獎至2019年1月鎖定期才滿,管某陽可待期限屆滿後另行主張

還值得一提的是,上文已說過,中信證券與管某陽簽訂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是2016年10月,這也就意味着2016年11月起管某陽就是“無合同上崗”的狀態,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客觀上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因此,中信證券需支付管某陽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2.97萬元。

一審判決下達後,中信證券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隨後,中信證券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0年9月份,廣東省高院就該勞動爭議下達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高院認爲,中信證券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規定,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員工可以從事有償或無償的教學、演講和寫作等活動,但不得使用公司內部屬於非公開性的信息、文件和資料

中信證券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管某陽在對外培訓中存在違規使用公司內部非公開信息、文件和資料的行爲,亦無證據證明管某陽的行爲與公司或客戶利益發生衝突,其行爲給公司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中信證券解除與管某陽的勞動合同確係違法。

中信證券公司確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與管某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無證據證明該情形系因管某陽個人原因造成,其主張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於法無據,主張適用管某陽正常工資標準計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錯誤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二審不予支持亦無不當,並駁回中信證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