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工會質疑獨董泄密! 金管會:言行也要負法律責任
▲彰銀工會質疑獨董泄密,金管會表示,獨董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相關言行也要負起法律責任。(圖/記者吳靜君攝)
彰銀工會質疑獨董泄密,有涉及背信罪之嫌。金管會今(23)日表示,獨董應以這家公司爲最大利益,不管票從哪裡來,最大考量應維護股東權益、員工權益,獨董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相關言行也要負起法律責任。
彰銀工會今天也開記者會質疑,彰銀19日深夜公告獨董林重宏反對意見前,臺新金卻先開記者會將尚未公開的常董選舉過程、表決等過程,卻對外揭露此事,認爲臺新金提名的3位獨董未具備專業性、獨立性,侵害彰銀營運順暢及營業秘密,有涉及背信罪之嫌。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對此迴應,若爲公開發行公司,將依循市場監視機制來處理,另外既然是獨董就要與過去法人指派的關係做區分,獨董應以彰銀爲最大利益,不管票從哪裡來,最大考量應維護股東權益、員工權益,無論是常董或獨董,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相關言行也要負起法律責任。
至於彰銀工會質疑臺新金在彰銀沒有法人董事,屬於財務性投資,呼籲金管會應硬起來,要求出清彰銀股票。童政彰說,目前個案仍在司法審理階段,沒辦法探討經營權一事,最後尊重司法機關審理結果,不過若金控對投資標的沒有整頓意願,應要向主管機關提出處分計劃,但前提是要維持市場穩定。
爲避免金融機構相關人員未循公司發言機制及資訊揭露相關規定對外發布訊息,造成公司資訊混淆的情況,童政彰表示,金管會去年5月10日通函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下列相關規定,要求董、監事、管理階層及員工依法令及公司內部規定保守財務業務機密。
內容包括,首先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相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發言機制,及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益相關者決策的資訊允當、正確揭露,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發佈訊息。
第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行爲準則,據以規範董事及員工行爲。因此金控及銀行應向董、監事、管理階層及員工提示注意公司發言機制、資訊揭露相關規定及內部行爲準則有關保密規定,以維護公司治理效能。
另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獨立董事如就董事會議決事項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時,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也就是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監督公司治理,上述法規均已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