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首腦戴電子腳鐐8個月落跑 法官挨批「縱放」導致猖獗

司法院

據媒體報導,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審理詐團水房集團朱姓首腦案,審酌朱在審理期間已被羈押9個月,裁定對朱男實施電子腳鐐監控僅8個月,結果朱男一卸下電子腳鐐後,即棄百萬保證金落跑;對此,有法界人士表示,現行法規並未規定電子腳鐐監控期限,是法官自己創設監控不超過9個月的限制,痛批法官「縱放」,放任詐團猖獗卻消極不作爲,難怪臺灣詐團「抓不怕」,臺灣淪爲「詐團天堂」。

媒體報導,基隆地院日前審理一起以朱姓男子爲首的詐團水房集團案,被告人數多達31人,被害人數高達240人,詐騙金額超過1億元臺幣,合議庭雖羈押朱男9個月,但因案件審不完,依現行法律規定,對羈押中的被告最多隻能羈押9個月,只能停止羈押。

合議庭擔心停止羈押朱男後,朱男因此逃亡,決定對朱男施以電子腳環監控,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規定,考量朱在審理期間已被羈押9個月,再實施電子腳鐐監控的期間不宜超過9個月,遂裁定最多隻能戴8個月,結果朱戴腳鐐8個月期限一到,卸下腳鐐後隨即人間蒸發。

法界人士表示,依據司法院頒定的《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該辦法並無規定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設備只能戴9個月,批評基隆地院法官作法可議。

法界人士說,本案是基隆地院法官自己創設科技監控防逃期限只有9個月,之後就解除監控,放任詐團棄保潛逃,並痛批如果此例一開,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個防逃機制乾脆廢掉好了,尤其,如果搭配上臺灣多審級而且緩慢的審判程序和《刑事妥速審判法》,讓臺灣真的變成詐團的天堂。

法界人士指出,像先前發生詐團劉姓首腦在波蘭被逮,臺中地檢署透過法務部國兩司向波蘭請求引渡,好不容易纔將人押返臺灣受審,檢察官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結果法官只裁定嫌犯戴電子腳鐐防逃,臺灣法官對於詐團案件的放任、消極不作爲,根本助長臺灣詐團犯罪,嚴重傷害國人的法律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