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依法解決工程款結算糾紛?
工程結算作爲貫穿於施工全過程的重要環節,對於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着重要的影響。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也是在施工過程中常出現的問題,導致其發生原因也是呈現多樣性的,根據工程施工階段的不同,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產生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程項目招標過程規範性不足,導致工程結算糾紛的產生。在現階段的工程項目招標中,部分工程招標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程招標中存在着墊資承包、圍標、串標等現 實問題,因此導致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產生,給發包方和承包方帶來了不利影響。
第二,合同管理質量有待提升。合同作爲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結算依據,要想保障工程結算能夠順利進行,就必須對合同進行嚴格的管理,以保證施工與結算能夠按照合同條款順利進行。但是在工程結算中,會出現由於施工圖預算工程量與實際完成工作量不符、量差調整、材料代購、設計方案變動、工程量增加、停工、返工、 窩工以及各種意外因素而導致的費用增加問題, 均會因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造成工程結算糾紛的產生。
第三,施工質量問題導致的工程結算糾紛。施工質量問題是工程結算中產生糾紛的較多原因之一。在工程施工中,承包方必須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將施工質量檢驗報告作爲重要的結算文件,經由發包方檢驗無誤 後,方纔進行結算。一旦承包方在施工質量檢驗中發現施工質量不達標準,就會導致工程結算糾紛的產生。
第四,違約問題導致的工程結算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較爲常見的原因之一就是合同違約情況導致的結算糾紛。承包方違約情況包括了未按約定工期完成施工、施工質量不達標、工程維修不落實,以及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爲。發包方也存在施工條件準備不足、設計方案變更、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及施工材料供應不足等情況,最終造成工程結算糾紛的產生。
第五,承包方法律意識薄弱,合同細節審查不到位。建築施工單位面臨着狼多肉少的現實問題,導致部分施工單位急於簽訂合同,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沒有重視,因此在工程結算中出現受合同條款的約束無法進行結算,最終導致結算糾紛的產生。
(一)固定總價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相關問題
固定總價類合同結算方式清晰,結算過程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分歧較小,易於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以下問題:
(1)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項目,存在違背固定總價的相關條款。
目前固定總價合同是住建部力推的一種合同方式,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固定總價的合同中的合同條款中設置了一些違背固定總價的一些條款,如某風電場項目採用工程設計採購一體化工程總承包模式,該項目爲可調EPC總價包乾合同(變更可調),且結算條款中設置工程量按實計算,經審覈的結算低於合同價按審覈結算,經審覈的預算超過合同價,按合同價結算。還有部分項目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要求竣工結算按竣工圖進行編制預算,預算超過固定總價按固定總價結算,預算少於固定總價以最終審計預算結果爲準;或者在合同中約定設計變更條款,若設計變更工程量或項目減少,該工程量的合價在工程款中相應扣除,工程總承包方不得對此改動提出索賠,若變更工程量增加,包括在總價中。
(2)施工過程中的額外費用包含在固定總價中
部分固定總價類合同中,建設單位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包乾,對於合同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額外費用均認爲包含在固定總價中,不再單獨考慮。”對於這種情形,承包方承擔了全部的不確定性風險,如發生人材機價格大幅浮動、重大設計變更等。
(3)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計價原則及依據存在歧義
大部分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對於合同變更的調價原則往往僅進行一般約定,例如:“對於合同中已包含的,按已有的單價確定變更價款;合同中無相應單價的,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合同中無相應或類似單價的,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在實際合同履行過程中,變更項目的單價如何確定往往存在較大爭議,例如某工程項目合同價格清單中雖包含基座灌漿料的價格,但對基座灌漿料的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楚。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發包方要求使用“西卡無收縮灌漿材料”,其實際市場價格遠高於清單中的材料報價,承包方對此認爲應對灌漿料的價格進行重新組價,而發包方堅持套用原合同清單中的單價,由於調價原則約定不夠詳細,往往導致變更後調價分歧不斷。
2. 固定總價合同相關問題解答
合同約定固定總價並不意味着工程價款一律不得調整。固定總價是指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做調整。這就要求在採取固定總價計價方式時,雙方應明確風險範圍,同時約定固定總價範圍之外的風險應約定調整方法。在有些工程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及/或製作工程預算時沒有圖紙或只有非常簡單的草圖,施工時纔拿到經過設計審查的施工圖。此時,通常堅持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結算工程款既缺乏依據也顯失公平。但也有例外情況,例如在工程爲設計施工承包模式下,雖然沒有施工圖但也可固定總價包乾,故絕不可一概而論。
(1)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是否可以調整合同價款
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發生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的情況,是否可以調整工程價款,最高院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北京、江蘇、浙江等多地法院均認爲,在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或者包乾範圍以外增加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調整工程價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意見》第9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的,一方當事人要求按定額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過程中原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固定價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履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如合同約定的供材方式是承包人包工包料,合同履行過程中變成建築材料完全由發包人甲供材。這種供材方式的變化可能導致承包人利益受損,如仍按原約定的固定價結算,可能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當事人也可以要求變更結算方式據實結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1.1.1)》第二十八條,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時,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包乾總價格結算工程款。由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質量標準變化,或者在包乾範圍以外增加了工程量,在該等情況下,合同約定的包乾總價條件已經發生了變化,應視爲當事人已經通過實際履行行爲對合同內容作出相應變更,如果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結算工程款,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以及意思自治原則,此時應當允許調整價款。此外,需要強調的是,調整合同價款是指對工程量增減部分進行結算,再根據結算結果相應增減總價款,而並非撇開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造價進行重新結算。
(2)材料價格變化是否可以調整合同價款。
對此問題,北京、江蘇、四川、山東四地法院均規定,在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合同對相應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以調整合同價款。
如固定總價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正常市場風險範圍,在合同對於相應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不調整合同價款顯失公平的,應當根據《民法典》所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對合同價款予以變更。
(3)固定總價合同價款的調整有約定從約定,在無法參照時,工程變更等內容也依據定額結算。
採用招投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其計價方式在招投標階段就已固定。若採用固定總價,其應與投標圖紙確定的工程量相對應,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施工圖、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施工條件變化的,則總價包乾就喪失了包乾基礎,當事人有權要求調整。施工合同對工程量增減導致合同價款調整有約定的,應當採用約定優先的原則,依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據定額結算。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意見2006》第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而實際施工的工程量比約定的工程範圍有所增減的,可在確認固定價的基礎上,參照合同約定對增減部分進行結算,再根據結算結果相應增減總價款。不應撇開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造價進行重新結算”。總之,承包人在總價包乾範圍之外施工的工程量,發包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若總價包乾範圍之內的部分工程量未實際施工的,承包人也無權主張該部分工程款。
另外,當事人應當區分實際工程量調整的原因。因發包人原因和客觀原因導致的工程量變化的,如規劃變更、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的,工程價款可作相應調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量增加的,如工程質量不合格進行返工等,承包人無權主張增加的工程款。
(4)固定總價合同調整價款時的舉證責任應由主張調整的當事人承擔。
關於固定總價合同價款調整的舉證責任,有觀點認爲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主張價款調整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浙江高院《建設工程解答》第12條規定:“能否調整總價包乾合同的工程量、工程價款?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包乾方式,當事人以實際工程量存在增減爲由要求調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總價包乾範圍明確的,可相應調整工程價款;總價包乾範圍約定不明的,主張調整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而另一種觀點卻認爲承包人只需舉證證明其完成了該部分增加的工程量即可,發包人應當舉證證明該部分工程量在合同約定工程範圍內。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對固定價結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範圍有爭議且不能協商一致的,按下列規則處理:(1)根據合同約定和簽約時依據的設計圖紙等原始資料確定工程施工範圍;(2)對合同中施工範圍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按照《合同法》第125條的規定處理;(3)根據前兩項規定仍不能確定施工範圍的,如發包人不能證明爭議事項已包括在固定總價包乾範圍內的,則應當另計工程價款。”
第一種舉證責任更公平些,第二種舉證責任更傾向於保護承包人。
(二)固定單價合同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固定價有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之分,對於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的合同。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13)》也將合同分爲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此處的單價是指綜合單價或固定單價,也稱之爲工程量清單計價。
固定單價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固定單價合同的竣工結算優點是實際支付的工程費用更貼近工程實際成本,缺點是該類合同的竣 工結算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合同價款的高低由工程量的大小決定,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越大,合同價款越高。
但是固定單價合同不能有效阻止設計變更數量,工程量變化隨意性較大,沒有實現設計與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相互融合。而且固定單價合同結算過程中編制與審覈工程量的工作量較大,細節上的分歧也較多,需要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詳細的調價方法,對於招投標期間未明確的額外項目如何計價需要有清晰、合理的規定。該類合同由於完全按照固定單價進行管理,發包方存在一定的投資超概算、超預算的風險,一旦結算金額超出批覆的建設投資額,往往直接影響項目的合同履約與關閉,從而給工程總承包項目發承包雙方單位帶來經濟損失與合同糾紛。
固定單價合同的相關案例
xx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省建築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x)xx法民申xx號
xx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稱,二審法院採用參照鑑定意見計算的已完工程價款105982078.67元並下浮比例6.9%的方法,最終確定案涉工程合同內造價98669315.24元是錯誤的。案涉工程雖系未完工程,但仍應參照合同約定處理。應按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確定的已完工程量比例來計價。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自願達成,其固定價結算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只要確定已完工程量比例即可。案涉工程未施工完畢是因省安裝公司延誤工期並擅自解除合同所致,由此產生的無利潤或虧本均應由其自行承擔。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案涉工程的成本,且成本問題也不是審理範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固定價排除鑑定的適用,只要通過其他方式能夠確定造價也應排除鑑定的適用。
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案涉未完工程價款的認定。A公司與安裝公司雖然在2010年11月15日簽訂合同約定固定單價分別爲每平方米1348元、1468元;2011年11月19日《補充協議》增加施工範圍,價款分別調整爲每平方米1280元、1590元。但雙方合同約定的承包單價是針對工程整體作出的,省安裝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結構工程,利潤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裝修、安裝工程,利潤較高。
法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1.1.1)》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條規定也是A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但人民法院綜合實際施工情況,即僅完成部分施工內容,且考慮到雙方合同約定的承包單價是針對工程整體作出的,省安裝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結構工程,利潤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裝修、安裝工程,利潤較高的行業實際情況,綜合判斷之下未按照已完工程量所佔整個工程量比例的方式予以認定,而是酌定結算價款較定額價格下浮一定比例來確定工程款,更能維護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