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智商法院如何高智商解決商事糾紛

▲智財法院商業法院將合併成爲「智慧財產商業法院」,期待解決國內重大商業紛爭。(圖/視覺中國)

國內由於幾件重大商業事件的發生,例如SOGO經營權爭奪案、臺新金並彰銀案等,歷經十餘年審理未結,而且裁判結果變來變去,讓人捉摸不定。商業行爲要求迅速明確,不明確會影響國內外業者投資意願,對國家經濟發展將造成重大傷害。

造成審判延宕及裁判分歧的因素,外界不無質疑法官專業性不足,因此,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乃有設置商業法院的提案。

智財法院+商業法院=智商法院

爲呼應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司法院推動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商業事件審理法》,即將自今年(2021)7月1日起施行,將智財法院和商業法院合併成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簡稱爲「智商法院」。

由於該院組織屬於高院層級,將來又要受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的重大商業糾紛事件,重要性不言可喻。但該制度尚未正式上路,法院已被戲稱爲「智商高法院」,法官則被稱爲「智商高法官」。設置專業法院是不是就能夠解決專業問題,本身就是一種迷思,除了人的要素外,制度設計的良寙,纔是成敗的關鍵。

智商法院組織上只配置9名法官,還要兼辦智慧財產案件,真能夠達到迅速結案的立法目的,不禁令人質疑。近來司法院已如火如荼在舉辦遷調法官受訓,報載有40人搶7新職的局面,未演先轟動!但智商法院要求的專業,可不只財經法律專業,更需要法律以外的專業,例如投資理財、風險規劃等,這恐怕不是一年半載的養成教育就可達成!

商業調查官會成爲影子法官嗎

新法爲彌補法官專業不足,智商法院仿照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中之技術審查官,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出任,卻也引人詬病

技術審查官既不是證人,也不是鑑定人,又不像法官助理,更不是專家證人,開庭時可對證人或鑑定人直接發問,卻不受詰問,可向法官爲意見陳述,意見不必公開,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訴訟中,技術審查官對判決結果有決定性的作用,可能纔是判決結果的真正決定者,有「影子法官」稱號。智商法院設置商業調查官,商業調查官對於商業事件的瞭解比法官更專業,雖可補充法官專業不足,但恐將重蹈覆轍!

統一法律見解才能定紛止爭

而設置商業法的另一個目的,是爲了統一法律見解,但商業訴訟事件有訴訟標的一億元的門檻,未達此門檻的事件並不適用,所以涉及相同法條的商業訴訟事件,將因金額大小,分別由智商法院及普通法院審理,對於相同法條有不同的詮釋,也達不到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況且,目前已施行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已不需要仰賴智商法院。

讓人匪疑所思的是,商業法院不處理商業刑事案件,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也不納入處理,這恐怕會導致裁判矛盾,非但無法統一法律見解,甚至於民、刑事訴訟因相互等待而延滯訴訟,失去司法院成立商業法院爲求迅速解決紛爭之美意。此外,對於施行前已係屬各法院之商業事件,新法規定「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短期內也勢必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離譜的是,商業法院受理的訴訟標的雖有一億元的門檻,但訴訟標的可以追加,亦可以部分請求,這無異賦予原告選擇法院及審級的權利。且重大商業民事事件爲二級二審,還必須調解前置律師強制代理等,一般商業事件卻可以三級三審,且無須調解前置及律師代理,也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首創專家證人制度專業意見越辯越明

不過新法也有令人喝采的制度,便是首創專家證人制度。現行法只有鑑定制度,且必須經過法院同意才能送鑑定,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當事人雙方各舉各的專家證人,各自陳述有利於己之意見,法院也可以請雙方的專家證人,彼此討論專業意見 ,讓專業意見愈辯愈明。

但《商業事件審理法》並未規定法官一定要採納專家證人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是否採納全憑法官主觀判斷,法官若能自抑,一定程度的義務必須採納專家證人之意見,才能達到專業分工,進而提升判決的正確性

總之,新法的目的,是希望讓商業紛爭判決能更專業迅速且見解一致,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但種種人爲因素及制度設計的缺陷,是否真能達成目的,恐怕還在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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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