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地租金標準變更 估價成本減
財政部國產署近日修正國有非公用出租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租金從原本的出租機關獲配1%改爲每公頃計收3千元,預計可有效縮短作業時程並節省行政人力,承租人也能減少租金估價成本支出。
目前我國的承租人要申請採伐國有出租造林地,必須填寫申請書與採伐計劃,再依序呈報給國產署、農委會,最後則列入年度全國採伐計劃書並公告,承租人才能依農委會規定採伐。
若公務機關出租造林地給承租人伐木,租金標準依照造林利益分收規定,於地上林木、竹木砍伐時,約定承租人得99%收入,出租機關如國產署、農委會等獲1%收入。
但爲了加速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林木之行政流程,農委會2019年底修正「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針對採伐林木分收方式,由1%比率分收修正爲依每公頃計收3千元。
對於承租人來說,國產署表示,最大差別在於租金估價成本,以前承租人要委託農委會林務局協助或承租人自行聘請林木業技師估算砍伐收入,必須多花調查報告費用;但現在新制上路後,只要在申請計劃時依照採伐面積直接設算租金,可省下調查報告費用。
官員以苗栗縣卓蘭鎮採伐案爲例,採伐面積約30.7公頃、每年收入約846.77萬元,承租人每年估價成本約1.5萬元,加上1%收入列租金,每年租金與費用計約9.96萬元。
但適用新制後,卓蘭鎮採伐案依面積計算租金爲9.2萬元且免付調查報告費用,約省下7,600元,等於租金與費用約減少近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