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闖紅燈騎士撞..0肇責卻賠169萬? 判決書點出「黃燈」關鍵

臺中地院司法大廈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一名遊小姐控訴,2年前開車行經南京東路與十甲路交岔路口,被一名騎車的67歲阿伯闖紅燈撞上, 臺中地院一審判她過失傷害,得拘役50天,並賠償169萬元,讓她氣得說,「要交通號誌好看嗎?」不過根據判決書內容,其實點出轎車駕駛人當時經過路段時,燈號已由綠燈轉爲「黃燈」。

女子PO出判決。(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遊小姐將判決貼在臉書爆料公社,控訴自己2年前開車, 被騎車闖紅燈的阿伯當場撞上,事後阿伯不幸身亡,「檢察官對方沒有做筆錄、未做車禍鑑定,依照過失傷害起訴我。」事件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定她沒有肇事責任,但是家屬提告之後,一審被判拘役50天,並賠償169萬元,讓她難以接受,決定上訴高院,「那我們要交通號誌做什麼,好看用的嗎?」

此事引發網友熱烈討論,一面倒的幫遊小姐說話,「駕駛真的雖小。」「闖紅燈還可以拿錢。」「0肇責還要賠。」「沒有肇事責任爲什麼要道歉?」 不過參照判決書,有寫明其關鍵,「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都認被告無肇事因素,是因爲沒有斟酌監視錄影光碟、被告(指遊小姐)行爲情狀及其供述所致。」

▼判決書說明。(圖/翻攝自法院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下同)

判決書寫道,勘驗案發時路口監視器畫面紅綠燈號誌轉爲黃燈,此時被告車輛(指遊小姐)尚未抵達停止線且沒有減速,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爲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但被告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沒有盡到應盡義務,因此不採信被告說法。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宏恩也在臉書提到,「判決書清楚記載,現場監視器確實拍到開車者是闖黃燈,雖然許多人經常對於黃燈無視、甚至積非成是以爲黃燈就等於綠燈,可是在駕駛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和肇事責任的認定上, 闖紅燈和闖黃燈是不一樣的。」

對於有網友質疑,「闖黃燈又不會被開罰單,爲什麼不可以?」 劉宏恩也用例子回覆,「你沒事拿着棒球棒路上亂揮並不會被開罰單,可是若是亂揮時不小心揮到人,你照樣可能有責任,闖黃燈目前是屬於一種國家公權力不強制介入處罰,但是若出事了你要自行負責的風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