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化、合規性 邁向全球 兩特點是關鍵
現今通行的「伊斯蘭教法」是遵循古蘭經和聖訓教義所立定的法規,在金融方面要求,需經雙方同意簽訂合約,且禁止裡巴、投機或賭博(Maysir)、過度不確定性(Gharar),以及禁止投資非清真(non-halal)項目等,在部分司法管轄區,伊斯蘭銀行和金融也受附加法規監管。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陳志華指出,伊斯蘭金融須以實在的資產交易爲主,一切的商業行爲不能單純爲了金錢而存在。因此由金融信用的債權、轉化成所有權及使用權的作法,就是伊斯蘭金融的核心。
香港領先於周邊市場,於2007年就已嘗試搭建伊斯蘭金融平臺,且分別於2014年、2015年和2017年三度發行伊斯蘭債券,亦曾就伊斯蘭金融領域發展基金等投資商品。
陳志華認爲,相較於公募形式,公開銷售基金回饋條件較高才能吸引投資者,若包裝爲私募基金,在得到清真認證的前提下,向專業投資者售賣,再加上伊斯蘭金融注重ESG以及社會責任,將有望成爲伊斯蘭金融在香港市場的發展出路。
爲深化伊斯蘭金融在港發展,馬來西亞駐港澳總領事館與該會於1月共同舉辦「瞭解伊斯蘭金融」主題培訓,由馬來西亞伊斯蘭國際金融中心和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法官李劍豪主講,彙集1,300位香港從業人員參與。
業內期盼,香港尋求進一步發展清真認證服務,並加大向業界提供伊斯蘭金融合規課程,進而發揮「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橋樑優勢,使香港可向開拓伊斯蘭金融方面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