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女點線香油燈火燒2店家「檢無直接證據不起訴」 法官仍判賠
彰化員林華成市場3年前發生火警,彰化縣消防局查出是張女在屋內點線香、油燈等而導致火災,導致隔壁連鎖茶飲店,及另一店家受到火勢波及,聲請調解賠償金額談不攏和解破局,店家提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彰化地院判應賠二店家財務損失共64萬多元。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火警發生在2018年12月23日下午14時許,火舌從靜修路張女經營的服飾店4樓書房竄出,張女有拿臉盆滅火,卻無法控制火勢,以致火勢仍延燒,並波及一旁的店家。
消防局火調發現,顯示出起火處有設置類似佛堂擺設,該處有像是印度、西藏地區供佛必需品(佛像、線香、燭臺、蓮花燈及供杯)或裝置酥油燈及打火機等物,由此以見張女是一位每日必依其所信仰之宗教,而爲供香等一切儀軌祭祀之虔誠信仰者,與張女辯稱,僅在特殊節日才供,與火災發生無關等,當不可採信。
受波及的店家也懷疑她是用火不慎,後來檢方因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將她不起訴處分,但與鄰居間賠償問題談不攏,和解破局,因此對簿公堂。
隔壁的茶飲店,財務損失60萬元,再加上茶飲店10天沒有營業扣除成本計損失4萬元,幷包括總值約12萬元的胡桃木牀組、3C產品、大金冷氣、冰箱洗衣機、餐桌椅、手機及電視櫃等等29項與家用品等等,認爲張女應賠償68萬元,另一家遭受火損的店家也跟她求償88萬元。
法官表示,縱使檢方不起訴處分,無法排除張女用火不慎引發火警,雖無故意之可能,但其過失行爲所產生的傷害仍應負責賠償,經2店家所提清單扣除折舊殘餘價值,各應賠償茶飲店及另一店家41萬9001元、22萬9171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