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王泡裸湯、激戰判賠 離婚多年反告前夫外遇敗訴
黃姓女子離婚後,發現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曾與另名陳姓女子拍婚紗,與婚紗公司因消費糾紛對簿公堂,因而向前夫及陳女提告求償30萬元,但臺北地院認爲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判黃女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女子有婚姻時曾與小王泡裸湯、發生性關係被抓包,法院判她要賠27萬,離婚後,她在網路上找到有關前夫的判決書,發現前夫也疑似外遇,曾與另名陳姓女子拍婚紗有消費糾紛,氣得提告求償30萬元報復,但臺北地院認爲,黃女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判她敗訴,可上訴。
黃女主張,她與吳男2009年5月結婚,2018年11月協議離婚,她2019年10月間在網路瀏覽法院判決時,發現吳男與陳女2013年間曾一同去拍婚紗,因消費糾紛與婚紗公司對簿公堂,當時她與吳男仍有婚姻關係,吳男與陳女已侵害她的配偶權,故向2人請求連帶賠償30萬元。
吳男與陳女抗辯,不能只因拍攝婚紗,就認爲他們有不當交往,或有破壞婚姻生活圓滿的行爲,並反指黃女2012年間已在打離婚訴訟,另還因密集與多名男子進出飯店、泡裸湯或發生性行爲,遭其他法院判賠27萬元確定。
2人並指,黃女早在2012年間打離婚訴訟時,就多次指稱他們不當交往,並在法庭上提出婚紗公司、網路發文等相關證據,顯然當時就已知悉此事,就算他們確實有侵害黃女配偶權,但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北院指出,因侵權行爲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根據黃女與吳男的離婚判決,黃女當時就已提及拍婚紗的事情,請求權應自該時起算,黃女卻直到2020年9月4日才提起本件訴訟,顯已罹於時效,遂認定已無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