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納房地合一2.0 存兩矛盾
張欣民(本人提供)
房地合一稅2.0實施在即,重稅打擊投機炒作,反對的聲音自然不多,但就事論事,這次將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2.0課稅,明顯的有點名不正,言不順,存在着兩大矛盾點。
爲了打擊房市投機炒作,中央各部會都動起來,財政部也沒缺席,祭出房地合一稅2.0,上個月順利在立院三讀,7月1日即將實施,除了延長短期交易適用高稅率之年限外,也將法人企業、股權交易以及預售屋都納入。
其中預售屋是一般投資客的最愛,也是最近這波房市炒作最嚴重的標的,當然逃不出政府打炒房的手掌心,所以繼去年底內政部實價登錄2.0修法,禁止紅單轉售第三人之後,這回房地合一稅2.0也將預售屋賺價差納入,而且規定預售屋轉成屋後,課稅閉鎖期年限重新計算,似乎要將預售屋炒作的空間及漏洞一舉都堵住,但這其中其實還是有些美中不足。
怎麼說美中不足呢?主要是有兩大名不正,言不順的地方,因爲財政部這次修法有自相矛盾之處,這在先前立院財委會舉辦房地合一稅2.0公聽會的時候,筆者就有特別提出來。
其一是,對預售屋定義的前後矛盾,2016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後,財政部轄下國稅局針對預售屋交易之解釋:「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應並同其他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
另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爲交易標的之物。」所以說預售屋是屬於權利移轉而非產權轉移之交易,但是在相關法令都沒改變的情況下,房地合一稅2.0卻將「不是房也不是地」的預售屋當「成屋」看待,「視爲房地交易」,要課房地合一稅,這是前後自相矛盾之處。
其二是,閉鎖期的矛盾,撇開上一個矛盾,財政部既然已將預售屋當「成屋」看待,那麼閉鎖期年限就該一路計算到完工之後,而不該在完工過戶之後又歸零計算,這裡財政部似又回過頭來,否定自己認證預售屋是「成屋」的角色,這是第二個矛盾之處。
筆者不是要否定財政部打炒房的作爲,維護居住正義之苦心,而是想說,行政部門在任何修法之前,思慮要更加周延,不要自相矛盾,更不要自打嘴巴,免得再落入「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對」之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