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雷射除毛費用挨罰...醫美醫師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曾獲多項國際大獎的業餘魔術師、臺北市美麗晶華診所醫師蔡之棟,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一次性預收費用,再分次完成療程,違反醫療法規定而裁罰5萬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以醫療法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決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法施行細則合憲。
蔡之棟2017年10月14日一次向病患收取6次腋下、小腿雷射除毛療程共4萬9000餘元,再分次完成療程,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的規定而裁罰5萬元,蔡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救濟
蔡認爲,即便雷射除毛的醫療項目早已被主管機關所覈定,卻仍遭確定判決認定,診所就雷射除毛採取預先一次性收費,再分多次治療方式,構成「預收」醫療費用,是前衛生署、衛福部所禁止收取的「預約治療費用」;另療程未依醫療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定,構成醫療法、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所禁止的撞立名目收費情形,而判決蔡訴訟被判決敗訴確定。
蔡認爲確定判決適用的醫療法第21條、第22 條第2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過度限制基本權,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執行職業自由、契約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另認爲前行政院衛生署2010年10月6日函、衛生福利部2015年2月25日函未經授權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定之」;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覈定之費用」。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