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不等於資遣通報 僱主當心受罰15萬
疫情影響,許多企業進行裁員,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僱主若要「預告」資遣勞工,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若未辦理資遣通報,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
陳信瑜表示,勞動局經常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員工任職未滿3個月是否就不用資遣通報?但事實上,這公司卻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預告期」,與《就服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規定搞混,誤以爲勞工任職未滿3個月就不用通報。
陳信瑜解釋,根據《就服法》第33條規定,僱主應於勞工離職前10日,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動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處)辦理資遣通報,以利主管機關掌握事業單位資遣動態,及時提供失業勞工相關就業或職業訓練訊息,使勞工儘早重返職場。
至於《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規定,陳信瑜說,是依勞工年資不同而有不同日數的預告時間,讓勞工事先知道要被資遣,以便有時間準備尋職,例如利用「謀職假」找工作;她強調,此兩者的法令規範、目的、對象、期日計算皆不同,不可混爲一談。
勞動局說明,僱主依《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的事由,要資遣勞工時,都一定要在勞工離職日前10日辦理資遣通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