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被控猥褻案加開辯論 一審仍定5月24日宣判

宥勝。聯合報系資料照

藝人宥勝被指控性騷擾,遭臺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臺北地院考量告訴人遞狀陳報新事證,臺北地院認有調查必要,今加開辯論庭傳喚宥勝出庭,原定5月24日宣判不受影響。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不公開審理,宥勝面對媒體提問,不予迴應。

檢方起訴書指出,宥勝於民國105年底某日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爲由,提議載送在職場認識的女子返家,女子即駕駛宥勝的車子,搭載宥勝返回住處。宥勝以借廁所爲由進入女子家中,佯裝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邊抱怨邊走向女子坐着的沙發,突以面對面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

檢方表示,宥勝涉嫌徒手控制女子雙手,並單手迅速解開女子內衣,用舌頭舔舐女子耳朵,並用手撫摸女子胸部。因女子持續反抗,宥勝才停止。

北檢發現與此案相關的女子共3人,經傳喚後均未提出刑事告訴,但檢察官認定宥勝對其中一名女子涉犯強制猥褻,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

臺北地院審理期間,宥勝庭後受訪表示,事實其實不是外傳的那個樣子,案子既已進入司法程序,會留在法庭裡說,讓法官來判斷。

此外,臺北地院3月底開庭時,檢察官建請法院合議庭審酌,宥勝透過辯護人涉勾串證人,已經構成羈押原因,但認爲可以用羈押替代處分。

法院當庭訊問後,審酌宥勝坦承犯行,案情及訴訟進度,依比例原則,認定尚無羈押必要,諭知以新臺幣8萬元交保,並諭令他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案件中2名女子接觸聯繫,若有違背而未遵守,將予以羈押。宥勝辯護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或其他規則,促請檢察官爲適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