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車別再佔用電動車格!北市3月起開罰最高1200元
臺北市交通局將於3月1日起針對燃油車佔用電動車格強力執法。圖/北市停管處提供
交通部去年頒佈「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燃油車不可使用電動車格。臺北市交通局也將於3月1日起執法,燃油車佔用車位將開罰600至1200元,現行費率違停車費率加10元、未充電加10元,未來將改以用電度數計費。
北市停管處表示,交通部去年9月13日頒佈新法,電動車格從「優先」改爲「專用」。截至今年1月底,臺北市內共有1萬6101輛電動汽車,公有停車場電動車格有600格,包括快充20格、慢充580格,3月1日起,若燃油車佔用電動車格,將處以600元至1200元罰鍰。
停管處說,臺北市今年目標,是要達到1200格電動車格,快充維持在20格,慢充增加至1180格。依法公有停車場,至少要設置2%的電動車格,因此會排擠到一般燃油車的停車格數量,但觀察電動車領牌率是持續成長,也會是未來趨勢。
停管處機電科長許捷翔說,臺北市電動車格很早就實施差別費率,只要停進車格就要多10元、沒充電再多10元,當初是希望電動車充完電就不要佔用、燃油車儘量別使用,但新法頒佈後,會逐步依照法令規範建置牌面,3月開始執法,一旦有佔用情形就會直接開罰。
至於設置充電樁經費,許捷翔表示,因爲是以權利金方式處理,因此市府不用花到一分錢,疑廠商施做充電樁設置與汰換,市面上慢充電樁1柱約10萬元、快充電樁1柱依瓦數從100萬到200萬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