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中捷砍人案 法院不採信精神抗辯重判十年
中捷砍人案今天上午一審宣判,臺中地院合議庭審判長陳韋仁、法官吳逸儒、王宥棠今依殺人未遂罪等判洪男10年。臺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對於被告洪男提出精神抗辯沒有采信,原由在於被告被精神鑑定結果,在行爲當時,因爲沒有精神障礙的情形,不能辨識行爲違法或是行爲能力降低,跟刑法第19條的規定不相符合。
黃玉琪指出,本案被告是預謀犯案,有計劃的購買兇器,攜帶手套,預謀的進行犯罪行爲,整個過程看起來,是沒有精神障礙導致洪男辨識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的情形。
洪姓男子在臺中捷運隨機殺人釀長髮哥許瑞顯、呂姓少年遭砍傷,被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臺中地院17日辯論終結時,洪自曝羈押在看守所時吞電池發泄情緒,在學遭霸凌才釀他犯下大錯,自認自己一直很乖,法院今依殺人未遂等判他10年,可上訴。
臺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被告精神抗辯不予採信。記者黃仲裕/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