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酒駕累犯致死僅「無期徒刑」 政委:專業、民意間取平衡

記者婕妤臺北報導

行政院28日召開例行院會,會中針對攸關酒駕刑度的《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拍板通過,若酒駕再犯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刑責最高「無期徒刑」。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強調,拿掉死刑改處最高「無期徒刑」是在專業民意間取得平衡。

▲酒駕畫面。(資料照/記者柳名耕翻攝)

行政院新聞稿指出,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內容,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倘行爲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爰增訂第4項條文予以宣示。

相較法務部2月提出的修法版本,酒駕再犯致人於死等同殺人罪,最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因「最重死刑」引發學者疑慮,經政院審查後,調整爲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酒駕累犯致死從死刑變爲無期徒刑引發爭議,不少立委紛紛表態不能認同,羅秉成解釋,之所以調整爲無期徒刑是在專業與民意間取得平衡,他說,「立委跟社會對酒駕深惡痛絕,但我們要注意到刑法各處罰間平衡性,如果所有酒駕不分輕重,都依殺人罪處理,這恐怕會有高度爭議。」

羅秉成說明,酒駕累犯致死刑責程度考量會不會失衡,例如超速、蛇行大卡車超載等都是故意行爲,造成的死亡嚴重性也不可低估,他舉例,若某人前一次僅是輕微酒駕、但下一次酒駕時致人於死就直接死刑,相比於現行法律規定超速累犯致死卻沒有特別的加重處置,恐怕會有失平衡。

羅秉成強調,這次的修法是因爲社會對酒駕「零容忍」,期盼在專業與民意間取得平衡所作決議,後續會努力跟法務部及立法院積極協調,也希望透過這次修法達到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