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 處分利益分年認列
基於銀行業的永續及穩健經營的營運策略,金管會表示,銀行不動產售後回租,處分利益認列不僅應該分年認列,且應該作爲備抵呆帳使用,不得列爲資本。
金管會表示,考量銀行以永續經營爲基礎,對於仍有自用需求的不動產,處分允宜審慎,處分利益的認列亦宜穩健,參酌IFRSs實施前的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出售利益應遞延認列,發佈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會計處理及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的規定,並自即日起適用。
邱淑貞說明,由於2013年上市櫃企業全面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因此,在 IFRSs上路後,符合一定條件的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出售利益可以立即認列,但是基於銀行業爲特殊行業,以永續經營爲基礎,爲了使銀行在行舍的處分上更爲審慎,因此,銀行業出售不動產後若再回租,其出售不動產的處分利益應該分年認列。
也就是,若售後回租租期明確者,其處分利益可以在租賃期間分年認列;若租期不明確者,也至少應該分10年認列,且租期屆滿前,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售後租回已認列的利益不得計入資本。
不過,金管會也指出,若不動產處分利益僅爲市值的10%以下,則可以一次認列,也就是若某銀行以200億元出售不動產,若處分利益不到10億元,則可以立即認列處分利益。
根據金管會最新公佈規定,由於不動產處分利益需作爲備抵呆帳使用,因此,一級資本適足率(Tier 1)以及銀行資本適足率(BIS)都不會受到影響。且根據金管會掌握資訊,近期銀行不動產售後回租案例有三宗,其處分利益全都提列爲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