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滅火滲水致樓下房屋受損

先生家使用電熱毯不當,導致家中起火,消防隊滅火時把樓下喻先生家淹了,造成損失誰來賠?近日,重慶市永川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由姚先生一家賠償喻先生相應損失共計7000元。

2018年1月,姚先生家因電熱毯摺疊使用引發火災,在滅火過程產生大量的水滲漏,導致樓下喻先生房屋受損。因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喻先生於今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姚先生一家與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喻先生訴稱,姚先生及其家人沒有消防意識及消防措施,引發火災造成其經濟損失小區物業管理不善,消防栓管道內沒有水源供滅火使用,擴大了自己的損失,兩被告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姚先生辯稱,發生火災屬實,但水不是其放的,其沒有責任。被告小區物業辯稱,小區消防栓及管道內本有水源供滅火使用,但救火過程中消防管網壓力過大被打爆,滅火纔不得不暫停,約10分鐘後,消防車鋪設幹線重新出水滅火,其已盡到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此次火災事故系姚先生及其家人使用電熱毯不當造成。雖然喻先生的損失系消防隊救火產生的水滲漏所致,但消防隊救火是依法履職、挽救人民羣衆生命財產損失救援行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喻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小區物業存在過錯,故小區物業不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應當由姚先生一家賠償喻先生的相應損失。(劉洋方義 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