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兩女子當街廝打 只因一男人

(原標題漢中女子當街廝打 只因一男人

被告人蒲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4197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漢中市西鄉縣**辦事處**社區**組,住西鄉縣**辦事處**家屬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7月24日被西鄉縣公安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與被害人姚某某原系朋友關係,約兩年前因姚某某懷疑蒲某某與其丈夫有不正當關係,二人關係惡化併發生過糾紛。2020年3月25日9時許,蒲某某與姚某某在西鄉縣**廣場附近相遇,因往事引發爭吵,繼而撕打在一起,後蒲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水杯朝姚某某的頭部擊打一下,在繼續撕扯中蒲某某拿出包內的一把小剪刀將姚某某的嘴部戳傷。後姚某某、蒲某某分別撥打“110”電話報警。經西鄉縣人民醫院診斷,姚某某傷情爲:1.顱腦損傷、頭皮血腫;2.左手指裂傷;3.上脣貫通傷;4.牙損傷;5.多處軟組織挫傷。經西鄉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姚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爲輕傷二級。案發後,被告人蒲某某支付姚某某醫藥費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蒲某某因矛盾糾紛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蒲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清清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