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遭停職聲請停止執行 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宜蘭地方法院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她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內政部去年底依地方制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等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與薪給。林姿妙提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原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她抗告。

林姿妙自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宜蘭縣縣長,她被控涉貪、洗錢,宜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依特殊洗錢罪判3年6月刑;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其中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內政部依規定於去年12月31日將她停職。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裡)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條文的規定是考量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依法對外代表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綜理地方政務,對內又有指揮監督所屬之權責,如有涉犯特定之罪或一定之重罪,或被羈押、通緝,卻仍許繼續行使首長職權,如何期待人民信賴首長可以公正執行職務?甚且恐有利用職權而嚴重危害國家及地方公共利益之虞。

最高行認爲,地制法的規定只要「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圖利罪除外)」,在判決確定之前應先予以停止職務,有公益考量,雖然停職處分對首長的權益有所損害,但這在立法者制定地制法時即已考量,屬衡量公私益因素後所作的決定。最高行認爲內政部的原處分沒有疑義,如果藉由聲請停止執行以圖延宕、繼續行使地方行政首長職務,將有害公益,並將使地制法設立停職的制度失去規範意義。

因林姿妙的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最高行認爲她抗告無理,因此駁回。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遭判12年6月,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她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內政部去年底依地方制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等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與薪給。林姿妙提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原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她抗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