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弊獲交保 檢察官提抗告被高院駁回
宜蘭縣長林姿妙(中)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80萬元交保。本報資料照片
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遭控涉土地弊案,宜蘭地檢署聲押後,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檢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林姿妙雖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原審諭知80萬元交保,足以拘束林姿妙,已可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進行,其裁量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所爲裁定並無不當,駁回抗告,
不過,林姿妙的長女林羿伶部分,宜蘭地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羈押,但高院認爲,林羿伶就本案有避重就輕之卸責情形暨湮滅重要訊息行爲,堪認其面對司法追訴時,有使案情晦暗以避免刑責之傾向,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及此,爲有理由,裁定此部分撤銷,發回宜蘭法院。
至於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部分,高院認爲依卷內之人證、物證,均不足以認康立和有檢察官聲請所指之羈押原因,原裁定認康立和無羈押之原因而不予羈押,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