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認罪交保 檢提抗告遭臺南高分院駁回
翁茂鍾交保檢提抗告,臺南高分院28日裁定駁回。(程炳璋攝)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判刑獲判易服社會勞動,涉嫌勾串員警造假,9個月內即執行2196小時,被依照僞造文書起訴,翁認罪裁定50萬元交保,檢方認他有能力逃亡出國並串證,提出抗告,臺南高分院28日裁定抗告駁回。
70多歲的翁茂鍾日前全部認罪,法官裁定交保,由律師交出50萬保證金,遭限制住居在官田,每天需到麻豆警分局報到。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爲,當初羈押翁茂鐘的理由,就是認定他有逃亡與勾串共犯之虞,還有未實際履行的刑期待執行,家人旅居國外,檢方還在偵辦翁案其他共犯,翁在審理期間並未如實交代共犯,因羈押原因未消滅,有逃亡串證之虞,據此提出抗告。
臺南高分院28日裁定抗告駁回,理由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原審辯論已終結,檢、辯雙方已無其他證據再行調查,翁員已認罪,9月7日即將宣判。
臺南高分院認爲,檢方抗告理由提到還在調查共犯,但卷內並無任何偵查資料可供參酌,起訴書甚至未認定另有高階警官爲共犯,難以採信抗告理由。
針對檢方提翁員有逃亡之虞,臺南高分院認爲,翁員並非以逃匿方式躲避刑罰,而是以欺瞞方式,無法推論有逃亡之虞,雖然被告有子女居住美國,卻不能直接連結有逃亡美國的可能性,且已遭限制出境出海,此部分抗告理由,仍難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