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車禍死亡遭質疑制度吃案 苗檢:經詳盡調查不起訴
一名泰籍移工生前於去年7月在苗栗竹南鎮臺61線車禍,遭3輛車先後撞及死亡,苗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駕駛人,立委林國成今天質疑制度吃案,苗檢迴應表示經詳盡調查不起訴,案發後人力仲介公司第一時間聯繫家屬,並無求助無門的狀況。
林國成今天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質疑泰籍移工去年7月2日晚間在臺61線、竹南鎮天祥路口,先後遭3輛轎車撞及當場死亡案,苗檢去年11月不起訴3名駕駛,再議也以無告訴代理人爲由駁回,此外,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案發後及檢警偵查期間,均未接獲我國政府依涉外事件通常程序通報,導致境外遺屬求助無門,程序瑕疵形成制度性吃案。
苗檢迴應指出,移工死亡案第一輛車陳姓駕駛當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16毫克,未達刑法酒駕0.25毫克標準,警方製作筆錄期間,意識清楚回答明確,對警方指令皆隨即反應,派出所內言行正常,無法認定因飲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且礙於監視器角度、畫質,無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佐,難以認定陳姓被告有超速。
全部卷內證據,檢方提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再依職權將鑑定結果送覆議,均認定陳若肇事前未超速行駛,移工騎乘腳踏自行車,夜間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開啓燈光闖紅燈爲肇事原因,陳對於車前狀況顯不可預見,且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
檢察官就陳姓被告涉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嫌部分不起訴,依職權送再議,經高檢署臺中分署審覈,認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再議確定,並非以「無告訴代理人」爲由駁回。
此外,第2二輛車吳姓駕駛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再送覆議,均認爲無肇事因素;至於第三輛車蔡姓駕駛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死者經解剖鑑定第一輛、第二輛車撞擊傷勢足以致命,死亡結果與蔡行爲無因果關係。
苗檢指出,車禍發生後,7月3日死者所屬人力仲介公司聯繫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並透過辦事處與泰國當地仲介聯繫家屬,不起訴處分書仲介沒有受領,因此去年12月寄存新竹市警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送達,至今沒有領取紀錄。
檢方鑑於死者泰國家屬第一時間知悉,並委託仲介處理死者後續喪葬相關事宜,並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申請死者死亡證明,檢方因此未另行通報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死者經解剖鑑定,毒化分析檢出酒精,換算濃度每公升0.85以上,鑑定已達酒醉程度,死因爲酒後車禍,而有關車禍刑事案件,經死者家屬委任告訴代理人另於上個月提出告訴,案由檢察官偵辦中。
一名泰籍移工生前於去年7月在苗栗竹南鎮臺61線車禍死亡案,苗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駕駛人遭質疑,苗栗檢方迴應經詳盡調查,並沒有違失。圖/民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