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是親叔已過世 拿到遺產想終止收養!他被法官慘打臉
養父是親叔已經過世,拿到遺產後想終止收養關係,男子被法官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的養父阿華(均化名)是他的親叔叔,因爲阿華本身並沒有子嗣,當年不想因此斷了香火,所以纔會在1974年時,經過阿華的父母同意後辦理收養,後來阿國的生父、生母相繼過世,養父則是在2020年12月過世,阿國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主張,生父當初問他們3個兄弟,誰要去當叔叔的小孩,當時他們其實都不想要,但生父仍將他登記給叔叔當小孩,雖然大家都一起生活,但養父有嚴重精神問題,也有暴力傾向,甚至是殺他生母的人,他想回歸原生家庭,養父生前都是他照顧,在養父亡故後,他已完成責任及義務。
阿國指控,大哥及弟弟長期在外居住,還將生父棄於老家獨自生活30多年,未對生父盡孝。他是要釐清生父當時車禍的狀況,爲何生父代管養父的老年年金會不翼而飛,還有是誰領走生父的定存及存款,往後如何處理家族事務等,纔會要終止收養關係,迴歸原生家庭,始得慎終追遠、祭拜祖先。
阿國的弟弟指稱,當年叔叔阿華未婚,爲避免百年往生後,無人傳承香火,也無子嗣祭祀,生父就將阿國過繼當養子,阿國在養父死亡後,繼承取得全部遺產, 若許可終止收養,如同只享受權利(即繼承遺產),卻不履行傳承祭祀香火義務,對往生的叔叔不公平,也嚴重違揹我國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
而父親發生車禍之後,從住院治療到入住安養院期間,阿國均未來探視關心,甚至父親往生時,阿國也未到靈堂捻香及參加告別式,若僅是爲了能祭祀生父母以及祖先,根本不需要終止收養。
法官審酌,阿國在養父死亡時,單獨繼承6筆價值726萬1595元的土地。阿國自8歲時祭被阿華收養,依我國傳統風俗,收養目的無非系希望於身故後,有後嗣子孫遵時祭祀併爲香火傳承。日前依法宣判,若終止收養,將使延續香火目的無以爲繼,對阿華顯失公平,因此,阿國之聲請誠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