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曝光多起校外培訓機構!
爲持續推進校外培訓規範治理,我市教育行政部門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領域違法違規行爲,現選擇部分違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請廣大家長和學生警醒防範,請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辦學,共同維護校外培訓市場的良好生態。
1.煙臺鋒之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萊山區科技大道10045號內301號開展書法培訓。2024年6月萊山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費用,並對其罰款4030元。
2.海陽市慧雅學生託管中心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海陽市行村鎮行村小學路口北150米開展學科培訓。2024年8月海陽市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費用,並對其罰款6000元。
3.萊州市府前東街侯曉麗餐飲部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萊州市府前東街文峰中學對面開展學科培訓。2024年8月萊州市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費用,並對其罰款10600元。
4.徐某倫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龍口市徐福街道吉祥拉麪館東側開展學科培訓。2024年10月龍口市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費用,並對其罰款3200元。
5.姜某川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龍口市東萊街道實驗路8號開展學科培訓。2024年10月龍口市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費用,並對其罰款4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