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男子酒後四次強姦11歲繼女獲刑十年 上訴稱被害人系自願被駁回
(原標題:廣東一男子酒後四次強姦11歲繼女獲刑十年 上訴稱被害人系自願被駁回)
12月22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一男子酒後四次強姦繼女,被判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男子上訴,認爲被害人年齡、強姦次數有誤,且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行爲。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查明,2020年4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酒後回到家中,對獨自在家睡覺的繼女陳某乙(11週歲)心生慾念,遂潛入被害人陳某乙的房間,欲對被害人陳某乙實施強姦,在遭到反抗後,將家中監控關閉,後分別在被害人陳某乙房間及其本人房間內強行與被害人陳某乙發生了四次性關係。
原判認爲,被告人陳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姦淫幼女,其行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陳某甲利用教養關係,多次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應從重處罰。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原判宣判後,陳某甲上訴提出:原判認定被害人年齡、強姦次數有誤,且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行爲。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二審法院認爲,上訴人陳某甲多次姦淫十四歲以下幼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鑑於上訴人陳某甲利用教養關係多次強姦未滿十二週歲的繼女,主觀惡性大,依法應從重處罰。上訴人陳某甲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均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維持。法院裁定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