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初審通過 國教盟提四點建議
立法院教文會8日初審通過《學生輔導法》修正案。(林志成攝)
針對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8日初審通過《學生輔導法》修正案,國教行動聯盟今天發佈新聞稿提出四點建議,包括應明確界定得不經家長同意心理諮商的例外情形、高中職輔導主任編制應外加、有效解決專輔人力無法久任問題及提供有薪親職假。
立院教文會通過新增《學生輔導法》第五條之一:具有心理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爲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國教盟表示,「兒童最佳利益」屬抽象概念,應考量兒童年齡與心智成熟度,並尊重家長對子女法定代理權,建議應於施行細則或相關子法明訂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例外情形爲何,避免引起家長疑慮。
國教盟指出,本次修法並未增加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編制,專任輔導教師一旦兼任輔導處(室)主任即以行政業務爲主,難以同時負責學生輔導工作,與增置輔導人力之政策方向背道而馳,尤其小校本來輔導人力就不足,輔導主任編制應予外加,以補足輔導人力需求。
國教盟還說,長期以來,專輔人力(學校社工師等)面臨案量過大、工作負擔沈重、低薪、待遇不佳問題,造成無法久任、流動大等諸多問題,影響輔導工作成效,本次修法應配合提高專輔人員薪資待遇暨相關升遷管道,以提高其留任意願,並得以累積輔導經驗,得以有效提升輔導成效。
國教盟主張,應以行政罰方式強制偏差行爲學生之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習或課予罰款,另應推動家長每1名在學子女1年給予8小時有薪親職假,讓家長方便出席學校親職講座、體表會等活動,或與導師溝通孩子狀況,只要學校出具證明便可請假不扣薪水,才能提升親師溝通、親職知能、預防校園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