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爲虎作倀
(圖/本報系資料照)
日前,針對黨產會命國民黨將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及欣裕臺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移轉爲國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民黨的上訴,本案隨之定讞。國民黨將被迫將價值約300億元的股權移轉爲國有,並將移轉予促進轉型正義特種基金。遺憾的是,這個轉型正義、追討黨產的指標性案件,似乎並未激起太多的媒體關注與討論。
關於本案,可以探討的太多,筆者謹針對以下兩點,進行簡單探討:一、國民黨對中投、欣裕臺之股權,是否爲不當取得財產?二、黨產會對本案的處理及認定,是否符合轉型正義的精神?
關於第一點,答案很簡單——國民黨對中投、欣裕臺的股權,當然不是不當取得的財產!依據黨產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的定義,不當取得財產是「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國民黨出資設立中投及欣裕臺,取得這兩家公司的股權,既未違反政黨本質,也沒有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的情形,當然不是不當黨產。
在本案,法院支持黨產會的荒謬邏輯——只要中投跟欣裕臺的出資金額屬於不當黨產,國民黨對中投跟欣裕臺的股權就屬於不當取得財產。更荒謬的是,法院認定國民黨於民國60年及62年間,兩度出資共新臺幣兩億元(政府公債)設立中投公司,但僅以國民黨自42年起至61年止,每年度預算都需要仰賴政府補助收入,且當時國民黨黨費收入不足兩億元,就草率認定國民黨當年連兩億元的黨產都沒有,所以中投及新裕臺的投資全部都是不當取得,這簡直是先射箭、再畫靶,並且以鋸箭式的方式來草率沒收充公中投及欣裕臺這兩家公司全部的財產。
關於第二點,黨產會對本案的處理,當然不符合公平正義!簡單說,即使認爲國民黨當時投資入股成立中投的資金,依照數十年後黨產條例的定義,只要非黨費收入就屬於不當取得財產,那最多應該是將這兩億元的入股金沒收,而不是將中投所有的資產,包括轉投資設立的欣裕臺的所有資產,都一併沒收充公。
質言之,中投以及欣裕臺這數十年的投資所得,均系合法營利所得,甚至還包括國民黨捐贈予中投以及欣裕臺的財產,如果黨產會能夠依法說明哪部分的財產屬於國民黨利用執政優勢地位強取豪奪賺得,自然可以依據黨產條例依法予以沒收、收歸國有,不該以此粗暴的方式,直接將中投及欣裕臺兩家公司所有資產不分青紅皁白予以沒收充公!
國民黨早已多次強調,並且透過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願意將黨產全部捐出作爲公益;黨產會爲了要將國民黨黨產全部撥給促進轉型正義特種基金,悍然拒絕國民黨的和解主張,行政法院此次粗糙的判決,只讓人對司法的公正性更加失去信心,令人喟嘆!(作者爲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