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3月1日施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將受處罰

據悉,修訂後的《辦法》共9章57條,在“市場秩序”章節,進一步明確快遞市場準入管理要求,強化了市場主體合規經營義務;在“快遞服務”章節,就規範服務作業,提升服務質量等對快遞企業作出規定;在“安全發展”章節,強化快遞安全管理要求,重點就加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作出規定;在“監督管理”章節,規定了有關執法檢查措施;在“法律責任”章節,規定了違法行爲的罰則。

紅星新聞注意到,在加強消費者使用快遞服務的權益保護方面,《辦法》提出了多項新規。

例如,《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製作、使用、保管、銷燬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採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碼號使用、銷燬等管理制度,實行碼號使用信息、用戶信息、快遞物品信息關聯管理,保證快件可以跟蹤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據交通運輸部介紹,近年來,我國快遞業保持良好發展態勢,有效服務居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截至2023年12月,我國快遞年業務量已突破1200億件。原《辦法》作爲實施快遞業監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於2008年7月公佈施行,2012年進行了修改,其對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快遞業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快遞市場規模逐步壯大,需要加強市場經營秩序規範;促進快遞業綠色發展,需要健全相關制度體系;加強快遞業安全管理特別是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需要強化有關制度約束。以上現實問題,對進一步完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制度設計提出了迫切要求。

紅星新聞記者張炎良 北京報道

編輯 張莉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