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創造法律條件
■ 社論
在《證券法》依然在修訂之中、涉及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法規依然有待完善的情況下,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也不可操之過急。
據報道,受國務院委託,證監會主席劉士餘2月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建議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對於申請延長時間的原因,劉士餘表示,目前,還存在不少與實施註冊制改革不完全適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
這一建議的背景是,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有關規定的決定》。這一決定中指出,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而在2018年2月28日也即下週三,授權決定的兩年期限即將到期。
股票發行從當前A股的審批制走向國際市場主流的註冊制,是最爲受到關注的資本市場改革大計。而改革時間點的確定,也總是每每牽動人心。在2015年年底授權決定公佈之時,市場就曾經“誤讀”,認爲註冊制改革即將在2016年3月施行。但實際上,全國人大授權決定二年施行期限的起算點,只是註冊制改革的啓動時間區間,並不是註冊制正式實施的起算點。全國人大的這項授權,主要是給予政府啓動註冊制改革一個準備期。
而這一次,劉士餘主席建議延後“授權決定期限”,意味着對證券監管部門來說,註冊制改革的籌備進程依然“在路上”,還需要兩年的籌備時間。
按照《立法法》第十條的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若無意外,這次延長之後,在2020年3月之前,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應正式啓動。但具體在A股市場實行註冊制的時間點,依然還需要根據改革的進程來決定。
衆所周知,中國證券市場從誕生到壯大,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殼資源炒作、內幕交易、信息披露造假等,這些都與股票發行的審批制度有關係,也使得發審委和審批制度屢遭批評。對於註冊制的期待,也就成爲人們寄託資本市場改革的一劑良藥。
但需要看到的是,要解決這些問題,絕不僅僅是簡單取消審批制度就能實現的。退一步說,A股市場在嚴格的審批制度下,尚且存在諸多問題;如果只是簡單按照註冊制的方式,滿足條件即可註冊發行,或將引發更多問題。
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爲核心、淡化行政審批。因此,如果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貿然推行註冊制,恐怕會爲詐騙者提供公開且合法的行騙機會。因此,要解決股票市場頑疾,非常急迫地需要完善相應的司法配套制度。
正如證監會主席劉士餘此前在迴應註冊制改革時所說,註冊制改革需要一個相當完善的法治環境,註冊制是不可以單兵突進的。“大家已經看到,‘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提出,創造條件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創造條件總得有個過程。”
在《證券法》依然在修訂之中、涉及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法規依然有待完善的情況下,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也不可操之過急。相比之下,比註冊制改革更讓人期待的是,創造爲註冊制夯實基礎的證券法律法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