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安親班校車司機給100元狎7歲女童 法院判賠40萬
新北市某國際美語學校安親班黃姓司機以「給100元買零食」爲餌,多次對7歲女童猥褻,女童家人得知後報警。新北地檢署去年依6個強制猥褻、1個強制性交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判黃12年徒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因事實認定不同,今年7月撤銷改判黃10年3月徒刑,民事求償部分,新北地院日前判決黃應賠償受害女童40萬元,可上訴。
65歲的黃姓男子擔任一家國際美語學校安親班外聘司機,2023年7月1日至18日,他利用平日下午到學校接送兩名參加安親班的7歲及8歲女童機會,以給100元買零食爲理由,將美語學校提供接送的廂型小貨車停在路邊,待女童購買零食回到車上後,對兩名女童親吻、上下其手,次數多達7次。
「司機伯伯給我錢買零食,但不喜歡他摸我。」經受害7歲女童回家後向母親哭訴抱怨,兩名女童家長驚覺事態嚴重,向新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
受害女童表示,黃隔着裙子摸她尿尿的地方,「一直想往裡面塞」、「他一直伸進去很不舒服」,每次摸完後就會親她臉,還有一次是親嘴。她說,被摸時試圖掙扎、動來動去,但伯伯說「妳這樣的話,明天就不給妳100元」。她稱黃都用此法威脅,還會用全身壓着她,每天安親班下課時都會發生。
新北地檢署去年10月初起訴黃。新北地院考量黃僅坦承強制猥褻1次,其餘6次都否認犯行,且被害女童家屬表明無和解意願,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罪,判刑12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逐一檢視猥褻、性侵證據,因部分被控證據不足,今年7月9日改判10年3月徒刑;民事求償部分,新北地院今年8月底判決黃男應賠償8歲女童50歲,日前依受害家屬提告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判決黃應賠償受害7歲女童40萬元,仍可上訴。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