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3月加班100小時!北市夜班保全腦中風 法院判「職業病」賠127萬
▲北市一名夜班保全因腦中風控告保全公司。(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一名吳姓夜班保全控告僱主,因爲連續3個月平均加班超過100小時,身體不適,經求醫後確診爲「缺血性腦中風」,他持續出勤上班,卻在4個月後遭保全公司解僱。吳男將保全公司告上法院,士林地院審判結果判定男子病症屬於職業病,保全公司應負賠償責任,金額爲127萬餘元。
吳姓男子自2017年10月起擔任夜班保全,工作時間爲晚間6點至隔天早上6點,共12小時,月薪爲3萬1千元。吳男在隔年1月中發現自己左手難以施力,到醫院求診,經診斷確認爲「缺血性腦中風,右中大腦動脈阻塞」。
雖身體不適,吳男卻持續上班,到了同年5月因病向公司請假,卻遭保全公司告知「先休息、等候排班」。吳男就此等了一個多月,卻遲遲等不到迴應,詢問後才得知自己已遭解僱,保全公司甚至要求他簽署離職書。
吳姓保全告上法院後,保全公司抗辯,該名保全員連續曠職,又於上班執勤時睡覺,多次遭到社區住戶拍照投訴,且吳求職時未告知其病史,自身患有糖尿病也是引發腦血管疾病的主因,這與工作時數和工作負荷並無相關性。另外,男子患病後未告知公司,造成公司無法立即做出有效處置。
▲ 士林地院判定保全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圖/記者劉昌鬆攝)
經法官調查現場人員實際執勤時數表發現,吳男每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以上,發病前3個月的總工時爲276、276以及288小時。雖然勞基法之延長工時涵蓋保全業,但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規定之認定參考指引的計算時數仍是以每月176小時以外之工時計算加班時數,因此吳男的情形確實屬於常態性加班。
士林地院依照臺大醫學報告,認定吳姓保全員的病情屬職業病,然而吳男未及時向公司回報病情,也有過失,經法官判定應減輕被告賠償金額,最終保全公司須賠償127萬4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