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聘是賣女兒的錢」 摳男離婚追討24萬禮金及3萬1婚戒錢

▲男離婚竟要求女方歸還聘金及購買婚戒的一半金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妻子婚後一年多離異,不料他卻主張婚前給女方的小聘金是「賣女兒」,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要求歸還24萬元,此外,黃男還要求女方歸還購買婚戒的一半金額,令前妻相當傻眼,但法院審理後認爲,黃男無法舉證聘金與賣女兒有關,因此判他敗訴。

據瞭解,黃姓夫妻2017年2月12日結婚,但隔年3月5日卻因個性不合分手。事後黃男主張結婚時所支付的24萬元小聘在早期臺灣社會風俗民情是「賣女兒」的錢,後來雖然有報答養育父母之恩的說法,但仍與賣女兒觀念無異,因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要求女方歸還。

另外,黃男還主張,結婚時雙方約定互相購買戒指贈與對方,他也花了10萬4000元購買,還幫女方代墊了5萬2000元,但女方事後卻只還了2萬1000元,最後還欠他3萬1000元,再加上24萬的小聘,他要求女方應該歸還他27萬1000元。

對此,黃男前妻反駁,婚戒依常理男方於求婚時贈與女方的定情之物,且當初並無約定好要共同支付戒指的金額,但黃男卻在事後不斷向她追討,她出於無奈才答應分攤一半;至於小聘的部分,黃男前妻則表示,小聘是以結婚爲條件的給付,雙方也未約定若離婚要歸還,且2人既然結婚,贈與的條件就已經成立,並無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審理時表示,按習慣爲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83條前段定有明文,但黃男提出的證據是由網路上所查到的資料,且有部分是對於事件評論,另外還有人表示質疑,也有些是引述單方面說詞,並不具有形式證據力,因此不採信他的主張,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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