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蛋案/苦幹實幹,撤職查辦─體育老兵劉家增遭波及
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懷抱着巨蛋夢,想要打造一個全世界華人的媒體,並藉由利用臺北小巨蛋當平臺,讓東森集團及臺灣運動及藝文產業發揚光大。這個故事中,也有另一個人同樣懷有巨蛋夢—— 臺北小巨蛋落成時擔任臺北市體育處處長的劉家增。
▲臺北市體育局前代理局長劉家增(左)對於世界各國巨蛋有相當研究,時常購買相關書籍。(右爲本書作者劉志原)
劉家增爲了籌備中的小巨蛋及計劃中的大巨蛋,常在出國旅行時,大家都在買名產、拍風景,他卻都在看巨蛋和體育設施,買巨蛋有關的書籍,最後,自己卻成了貪瀆案被告,不僅三十萬元交保,更被檢察官起訴。檢察官指控劉家增圖利東森巨蛋二億餘元,然而,這指控,最後發現是烏龍一場,劉家增於2010年獲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劉家增原本任職於臺北市教育局擔任督學,他在1998年出任臺北市立體育場場長後,即參與了臺北市政府對於臺北小巨蛋及臺北大巨蛋的規劃,後來臺北市立體育場於2004年8月改製爲臺北市體育處,,劉家增由於對體育、教育事務嫺熟,也因此接任首任臺北市體育處長。
▲臺北小巨蛋。(圖/記者姜國輝攝)
在劉家增任內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辦理臺北小巨蛋委外經營管理的招標,但也因爲辦理小巨蛋招標案,劉家增被控貪瀆,成了被告。 理由是因爲東森巨蛋沒有在臺北小巨蛋2005年12月1日開幕前,依雙方合約完成臺北小巨蛋主副場館LED看板的建置,臺北市政府認爲一天最多可罰五十萬,延遲一年多,理應罰至少兩億,但劉家增只罰東森巨蛋百萬元,涉嫌圖利東森巨蛋兩億元,因此於2007年2月將他拔官,調任專門委員並移送法辦。
經調查局清查後,認定東森應付給市府的違約金更高得嚇人,計算出市府應對東森巨蛋罰五億四千萬元,劉家增因當時LED規格有疑義,雙方認知不同及工程慣例可以在完工後再計算罰款數額,而沒有下令開罰,檢調卻因此將他列爲圖利罪被告。 「苦幹實幹,撤職查辦」這是劉家增退休後的心情寫照。
他在2005年負責籌設小巨蛋OT案並與東森巨蛋簽約後,卻被控圖利東森巨蛋,歷經停職、交保、起訴,四年後才獲判無罪。2016年7月,與他相約臺北小巨蛋附近咖啡廳進行訪談,回想起過往,劉家增說:「我滿腔熱血,卻遍體麟傷。」
對於當年傳出圍標,劉家增說,臺北小巨蛋招標時,很多人詢問,臺北市政府也有開說明會,但最後開標時並沒有很多廠商前來投標,第一次開標時還流標,那時候感覺不到圍標的氣氛,直到被約談才知在查圍標,被檢調指控圖利東森巨蛋至少兩億元。他迴應說,要判一個人死刑,也要公開審理完才判決,不能關起門來就說這個人貪瀆圖利要判刑!他也感嘆說:「無罪推定和偵查不公開原則,似乎仍爲哄人的口號!」
第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的最後提到,劉家增是以「市府、市民、東森巨蛋」三贏政策爲出發點,以小巨蛋的正常營運及保障市府權利金收入爲優先考量,裁示先積極督促完成並釐清責任歸屬,並依照工程慣例,待LED顯示看板設置完成後再行檢討應裁罰金額,避免契約雙方因對違約金數額發生爭議,反而造成小巨蛋營運困難,進而導致市府、人民及東森巨蛋公司三輸的局面。
歷審合議庭法官均認爲,並沒有證據顯示他有任何違法或圖利東森巨蛋公司的行爲,2011年,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判劉家增無罪,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無罪案件,除非是因爲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例,纔可以上訴,因爲劉家增所涉小巨蛋無罪案並沒有這三種情形,本案二審定讞,劉家增無罪確定。
劉家增也感嘆,如果當年沒有爆發力霸案,東森經營小巨蛋不會有事,他說:「小巨蛋是倒楣掃到颱風尾巴。」因爲OT案是創造市府、市民及廠商三贏,但最後怎麼會搞成這樣?
◎文章摘錄自《都是巨蛋惹的禍-臺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一書,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