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管理新規正式落地:門檻提高、強化監管,優化調整業務範圍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3月18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十章、79條,自4月18日起施行。

此前在2023年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曾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近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採納,未採納意見主要集中在擴大業務範圍、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增加分支機構設立條款、降低監管指標要求和條文理解有誤等方面。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比發現,《辦法》較徵求意見稿有部分修訂,如第十五條對於基礎業務增加“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第十六條專業業務中的“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服務”刪除;第十九條刪除“對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或在合作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及時採取管理措施”;第二十條增加“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第六十條將“槓桿率不得低於4%”修改爲“槓桿率不低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等。

“對於徵求意見涉及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和過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許可工作銜接、實收資本達標時間、擔保增信貸款佔比壓降期限、‘諮詢’‘代理’業務範圍等,擬在《辦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詳細規定和說明。”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目前,我國有31家消費金融公司。《中國消費金融公司發展報告(2023)》顯示,截至2022年末,消費金融公司服務客戶人數突破3億人次,達到3.38億人次,同比增長18.4%;資產規模及貸款餘額雙雙突破8000億元,分別達到8844億元和8349億元,同比增長均爲17.5%,高於經濟和消費增速。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指導消費金融公司做好《辦法》實施工作,堅守專業化消費信貸功能定位,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積極支持恢復和擴大消費,實現高質量發展。

業內人士認爲,《辦法》或將對助貸機構的業務,包括業務發展模式產生一定影響,以服務費爲主的助貸機構可能會面臨收入方面的調整和限制,而相對較弱的助貸機構未來可能面臨偏向技術服務轉型的挑戰。

提高准入標準、強化監管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於2009年發佈,2013年進行了首次修訂,此次《辦法》取消了“試點”二字。

對於此次修訂,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辦法》修訂有利於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稱。

此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在五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專章,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是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七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爲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爲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資人。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解釋稱,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目前多家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比例仍低於50%,如中銀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爲40.02%,北銀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爲35.29%,杭銀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爲42.95%,四川錦程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爲38.86%。

《辦法》第八條還提高了金融機構作爲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的條件,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此前爲600億元。對應的,非金融企業作爲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此前爲300億元。同時取消了“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規定。

而《辦法》第六條對於申請設立條件還明確,註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爲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目前有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北銀消費金融、中信消費金融、河北幸福消費金融等多家消費金融公司註冊資本仍低於10億元,

更加專注主責主業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稱,《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辦法》第十五條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這些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接受股東及其境內子公司、股東所在集團母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的存款;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向作爲公司股東的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同業拆借;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經金融監管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六條規定,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經營這些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金融監管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在監管指標主要變化方面,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稱,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鑑於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擡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50%。

具體爲第六十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後列監管指標要求: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槓桿率不低於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同業拆入餘額不高於資本淨額的100%;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50%;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投資餘額不高於資本淨額的20%。金融監管總局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