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增「明揚條款」 未供消防資訊最重罰千萬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內政部《消防法》修正草案。圖爲內政部次長吳容輝。(黃婉婷攝)
明揚大火造成百人傷亡,工廠風險管理再成焦點,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內政部《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000萬元;同時增訂刑責,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消防法修正共計10條,重點分爲4大項,分別爲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罰責,以及增訂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刑責。
爲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爲人擴大爲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有鑑於明揚大火當下消防員未能即時獲得搶救資訊,因此修法將強化下消防人員資訊權,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如如位置平面圖,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000萬元;並要求上述場域應新增危害風險標示版,違者處2萬元至150萬元。
另也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達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的場所若不符規定,最高罰則從30萬提高150萬元,管理權人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劃,最高罰則將從10萬提高30萬元。
同時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劃或防災計劃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條文也增訂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的刑責,若工廠未訂定消防防護、防災計劃,或計劃擬定後卻未在火災發生時未依計劃執行避難引導,亦或是達管制量以上危險物品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場所位置、構造或設備,導致人員死亡,將處100萬至500萬元,刑期1年至7年,致人重傷罰金50萬至250萬元,刑期6個月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