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確定覆議 政院提3點窒礙難行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選罷法及財劃法等三法,其中,憲訴法三讀條文已於24日送達行政院;行政院認爲修法嚴重影響司法運作與憲政秩序,並提出3點理由認定上述條文窒礙難行。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在院會中拍板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3點覆議理由包含,一、妨礙憲法法庭運作,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二、破壞憲政秩序,高度壓縮司法運作空間,違反權力分立。三、影響權利救濟,無法有效解決憲政爭議,喪失權利救濟功能。

儘管司法院是憲法訴訟法的主管機關,主責覆議的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各種法律案皆可是行政院覆議對象,且憲法訴訟是行政院最重要的憲政爭議解決平臺;若憲法法庭無法運作,行政院也無法使用,基於使用者概念,因此決定提出覆議,事前沒有也無須與司法院商量,司法院也沒來詢問討論。

針對最有爭議的第30條第2項、第4項,原規範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修法新增未來釋憲判決、暫時處分、彈劾總統副總統、宣告政黨違憲解散,須有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9人同意才能做違憲宣告,由於大法官提名人日前全數遭立委封殺,當前僅剩8名大法官,運作形同停擺。

林明昕認爲明定評議人數而非比例過於僵化,有門檻過高,未考慮大法官現有總額可能低於法定15人的問題,假使10名大法官中有2人不同意違憲宣告,將造成少數意見綁架多數,且憲法判決未必只有合憲、違憲兩種類型,其他類型如部分合憲、警告性判決案件又該用哪條規範?

針對第30條第3項規範,參與評議人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裁定不受理,林明昕認爲,以大法官人數不足作爲不受理案件的理由,不啻拒絕正義,而犧牲當事人權益。

另外,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範,未迴避的大法官須全體參與評議,且需4分之3同意始得做成才判決,若爲避人數超過7人,則案件不得審理。林明昕說,文意錯誤且用辭不明,表決門檻過高,少數意見綁架多數,無後續處理機制,易導致案件停擺。

針對第4條第3項,大法官缺額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林明昕說,未同時要求立法院在特定期限內行使同意權,仍難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規範實益不足;至於第95條「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林明昕說,未設置過渡條款,對已係屬的案件無法妥善因應,修正條文若立即施行,憲法法庭立即停擺。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爲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也因爲行政院必須接受該決議,因此也沒有不副署法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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