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近200億!「心靈導師」黃圓映 重判10年定讞

黃圓映吸金案,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自稱「太仁心靈導師」的女子黃圓映,2003年起以高利息與辦心靈講座爲名,透過靈脩道場吸金,到2011年被查獲時,吸金近200億元,受害人數近8000人。更二審將她判刑10年,她的丈夫林鑫溢胞妹黃鎂銀各判刑8年,法院扣除以兌付的26億餘元,還宣告沒收172億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黃圓映(原名黃春美)於1994年加入臺北市仰德大道、由王秋東所設立,信仰三清祖師的靈脩道場,王男當時就以「修道」與「生活費」等名義,以月息3%(年息36%)向道親吸金,但王男於2003年突然過世,留下存款2億元。道親推舉黃女接任道場負責人,她依循王秋東的經營模式吸金,還增設小組,每小組由一人擔任「口線」,共有126名「口線」,但利息卻不斷調降,到2011年檢警查獲爲止,月息已調降至0.8%(年息9.6%)。

檢警在2011年搜索時,於黃女等人住處,查扣現金4億餘元、賓士名車3輛、骨董170件、黃金19筆、名錶35只等奢華財物,另有大批基金、存款與股票,這部分金額高達24億餘元。而檢方發現,黃女的資產由丈夫林鑫溢(原名林木榮)與胞妹黃鎂銀(原名黃美霞)打理,檢方初估受害者將近8000人,吸金金額高達198億9000多萬元,檢方對黃女等人提起公訴。

案經法院多年審理一審將黃圓映判刑12年、併科罰金4億元,共犯林鑫溢與黃鎂銀各判10年、各併科罰金3億元。二審改判黃圓映11年、併科罰金6000萬元,但卻認爲黃鎂銀、林鑫溢均爲人頭而改判無罪。更一審又改判黃女徒刑11年,犯罪所得172億餘元沒收,黃鎂銀、林鑫溢,均依同樣罪名改判9年。

案件到了更二審,今年8月間臺中分院將黃圓映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將判刑10年,林鑫溢、黃鎂銀各判刑8年,並宣告沒收172億餘元,發還予被害人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本案弔詭的是,因判決書正本須送達被害人,本案判決書以更一審爲例,多達2400餘頁、被害人多達8000人,爲此,臺中高分院還辦理標案印製判決書並送達被害人,費用高達3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