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舉發 重創公司商譽

《揭弊者保護法》修法立意良善,但專家擔憂恐出現「揭弊蟑螂」。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指出,私人企業中的「黑函舉報文化」,有時內容並不正確,揭弊動機也非出於維護公共利益,若出現烏龍舉報,將重創公司誠信與名譽。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聖傑也表示,對於企業擔憂黑函攻擊,這些過去都有相關討論,揭弊者保護法應要求揭弊者「具名」,政府才能知道要保護的對象,並強化身分保護;且透過具名揭弊後,一旦出現惡意揭弊,侵害企業權益的狀況,揭弊者也必須付損害賠償責任。

洪志勳提醒,揭弊來源若是透過不法行爲取得,又剛好是公司內部機密文件,不法取得的證據其實已經觸法,此類行爲不僅傷及企業內部治理功能,若直接對外不實舉報,更可能影響企業商譽。

洪志勳建議,私部門揭弊保護容易被用作企業經營權爭奪或黑函的工具,對於明顯虛僞不實的揭弊,除課以刑事或民事責任外,受理揭弊單位應可不予處理,如此才能使調查資源不致浪費,亦可專注調查資訊屬實的不法行爲。

洪志勳表示,揭弊者保護法的行政指導中免除揭密者罪責,這種做法事實上牴觸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若揭弊者爲了揭弊,以不法手段取得證據,其行爲涉及民、刑事責任,不應豁免其責任,他建議未來立法,應增訂以不法方式取得證據或檢附不實資訊事證的揭弊行爲,不應受到此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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