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借鏡日本《宇宙活動法》 爭一席未來太空權

太空科技發展成爲21世紀的重要產業,必須儘快制訂法制,除了太空基本法外,亦可借鏡日本的《宇宙活動法》。(圖/視覺中國CFP)

太空發展除了最尖端的科技外,亦會牽動相關事業的發展,因此成爲21世紀極爲重要的龍頭產業。尤其各國積極發展5G通訊的前提,就是必須有全天24小時且暢通無阻的人造衛星,爲了不受制於人,使得各國爭相投入太空事業的發展。而臺灣於5G產業,本就無法取得先機,於太空科技的發展,相對於日本、韓國,甚至是中國與印度,就顯得更爲薄弱,亟待急起直追。

只是我國於此新產業的法規範,根本付之闕如情況下,就可能使欲投入太空科技發展的民間業者,面臨動輒得咎的窘境。爲了避免法制真空,除了必須建立太空基本法外,針對最重要的人造衛星之發射與管理,恐也得儘速爲立法。而關於此等立法,或許可以日本的《宇宙活動法》爲借鏡。

關於太空科技的發展,總脫離不了軍事運用的目的。尤其在美國雷根總統時代,爲防制蘇聯洲際道飛彈的來襲,甚至還以電影《星際大戰》爲名,提出所謂「星戰計劃」,由衛星或太空戰機雷射擊落彈道飛彈。即便現今看來,美國「星戰計劃」仍是科幻多於真實,但在1980年代,卻讓人信以爲真,使得蘇聯投入更龐大的國防經費爲反制,而拖垮已經凋零的經濟,也被認爲是造成蘇聯解體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對來說,日本因受制於和平憲法之故,使其太空科技的發展,鎖定於民生商業用途。雖然日本早在1970年代即發射過衛星,但相關法律的建立,卻要到21世紀纔出現(參考文章:吳景欽/發展太空科技前先立法 以日本《宇宙基本法》爲例)。而關於具體的太空事業規範,則是於2016年所制訂的《人造衛星發射及其管理法》,一般簡稱爲《宇宙活動法》。

《宇宙活動法》對於人造衛星的規範主要有三個面向:首先,由於宇宙不僅是超國家,且也不可能存有所有權的概念,故各國自然必須遵守相關的國際法,也因此,政府就必須在鼓勵民間發展太空事業的同時,也應告知與要求業者遵守國際規範。尤其在人造衛星繞行軌道,若非屬同步的情況,勢必會進入他國的領土範疇,這必然會與他國產生管轄的競合,業者如何能不因此觸犯他國法律,自有待政府的積極輔導與協調。

再者,由於人造衛星的發射屬危險行爲,自應是種特許行業,必須受到最嚴格的規範以確保安全無虞。也因此,日本《宇宙活動法》中規定,關於人造衛星事業,許可機關乃放在最高層級的首相,這也象徵關於太空事業的發展,是由內閣府爲主管機關,而非僅靠單一部門就可畢其功。

最後,在火箭發射不可能萬無一失的情況下,就必須有損害發生時,對無辜受害者損害賠償規定。由於太空的不可預測性,以人類現有科技,即便火箭本身於設計、製造過程沒有瑕疵,相關人員也盡了注意義務,仍可能會以失敗收場。若堅守民法侵權行爲的過失責任,受害民衆恐無以求償,因此,《宇宙活動法》裡,除明文無過失責任外,也強制業者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甚至也規定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償金額,以在某種程度分擔民間投入太空事業的風險。

雖然任何的法律規範無法趕上太空科技的發展,即便是已經立法的日本,立法者仍要求政府隨時檢討法律的完備性。相對於此,我國現在連基礎的太空基本法都沒有,更遑論具體的太空活動之法規範。也因此,若太空科技已屬必然的國家發展目標,但於相關法制完全欠缺下,肯定讓有意投入此等事業者有所顧忌與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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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