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311核災十週年】日本檢審會對檢察權的抑制
▲發生於10年前的福島核災造成多人不幸罹難,爲此,日本檢審會針對東京電力公司高層強制提起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圖/路透)
2011年3月11日,日本因地震發生大海嘯,使得東京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東電公司)位於福島的核電廠,因防波堤不夠高而進水,造成冷卻系統失靈,發電機因此散佈出輻射。日本內閣府雖立即下令福島電廠十公尺範圍內的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離,但區域內一家雙葉醫院,病人與養老院的長者,卻因輻射外泄速度太快等原因,造成40人死亡的慘劇。
事後,死者家屬對東電公司高層提起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告訴,東京地檢署爲不起訴後,在經過檢察審查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兩次要求起訴不果後,於第三次申訴後,做出強制起訴的決議,這也成爲抑制檢察權的重要機制。我國日前通過《國民法官法》後,是否也有引入此制度的必要,就值得探討。
所謂陪審制度,事實上區分有兩種型態,一種稱爲控訴陪審,另一種是審判賠審。控訴陪審組成的原因在於,決定檢察官所欲指控的對象是否該爲起訴,因其組成人數多在三十人以上,又稱爲「大陪審團」。而審判陪審,則在判決被告是否有罪,一般多由十二人組成,又稱爲「小陪審團」。現今,由於控訴陪審所需要的人數較多,組成較不易,採行者不多,因此陪審制度多指的是審判陪審。日本在戰後雖未採行審判陪審,但爲了抑制檢察權的濫用,仍模仿大陪審團的制度,而有檢審會的設立。
關於檢審會的設立,依各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爲相對應的配置,依據《日本檢察審查會法》第二條的規定,其權限最主要在於,審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妥當,其次,則是給予檢察事務的改善建議。
由11位審查員所組成的檢審會,審查員的選擇方式在於管轄區域內,從有選舉衆議員資格的選民中隨機選出。因此,爲方便選出,在每年9月1日前,各選區必須準備候選名冊,並分爲4個全組,每三個月逐次從羣組中,分次抽選5、6、5人,每位審查員的任期爲半年,並互選一位爲會長。由於檢審會純粹由平民組成,用以抑制檢察權,也算是人民參與刑事程序的一種方式。
關於檢審會的審理開啓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方式是被動的,即由告訴人或告發人針對檢察官的不爲起訴處分,申請檢審會審查;第二種方式則爲主動,即由檢審會基於職權探知檢察官有不當處分的情事,而在超過半數的審查員同意下,亦可爲會議的召開。關於檢審會的會議,由於在審查檢察官的處分是否妥當,此仍屬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採秘密審理。關於決議事項,一般以過半數決,但針對不起訴是否妥當的事項,則採八人以上的多數決。
檢審會的議決僅對檢察官具有建議的效力,但在2009年,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後,就賦予實質的拘束力。也因此,針對東京地檢署連續對東電公司的高層爲不起訴處分後,檢審會即可爲強制起訴;又因爲防止檢察官不願盡力訴追,故指定律師擔任起訴者的角色。
不過,對於東電公司高層的審判,從2016年7月強制起訴後,一直審理到2019年9月,東京地方法院仍對被告全數爲無罪判決,因此檢審會的強制起訴也產生是否過於民粹的質疑。只是此案目前系屬第二審,此項質疑仍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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