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審查文化部所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除保留3條條文送黨團協商,其餘皆獲委員會審查通過。文化部長李永得表示,此次《文獎條例》是近20年間第一次最大幅度修正,對於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及文化事業及多樣性發展,向前邁進一大步,也有助於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文獎條例》共計35條條文,有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部分,訂有「權益保障」專章,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之輔導措施;廠商辦理政府機關等之藝文采購,應爲其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直接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提供契約指導原則及緊急危難協助之依據等,增進對藝文工作者權益之保障。
而爲更積極保障藝術工作者,教文及財政委員會決議,增訂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此外,爲能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爲政策制定參據,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制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
針對租稅改善機制部分,有關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可由業者提供書面保證後,免預繳稅款保證金,獲得委員支持。而在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采分離課稅之方向,多數委員亦予以支持,但在稅率部分則尚待討論。另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利用公有財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以及文化藝術事業營業稅及娛樂稅減免事項,亦待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