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告知義務將輸卵管全切除 名醫劉偉民判賠80萬確定
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科主任劉偉民,遭女病患指控,術前未盡告知責任,即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導致女病患失去生育能力,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症狀。女病患不滿,向劉偉民與北醫求償連帶賠償1537萬餘元,一審判決劉偉民需賠償80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於13日駁回上訴,仍判決劉偉民需賠償80萬餘元,全案確定。
女病患起訴指出,2014年7月14日因腹痛到北醫醫院婦產科門診就診,當時名醫劉偉民診斷爲「右側卵巢囊腫並子宮腫瘤」,但未提及左側卵巢輸卵管也有異狀。劉偉民隨即建議女病患接受「達文西機械手臂輔助全子宮切除及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但劉偉民卻未告知手術切除範圍可以僅切除卵巢囊腫,或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另外也未告知若切除雙側卵巢,將提早喪失卵巢生理功能等等狀況。結果女病患在資訊缺乏狀態下,決定施行手術。
劉偉民於當年8月13日爲女病患施行手術,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導致女病患失去生育能力,且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症狀,身心遭受莫大痛苦。女病患不滿,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劉偉民與北醫聯帶賠償1537萬2311元。
法院審理時,劉偉民否認具有醫療疏失,辯稱當時告知女病患手術風險,且女病患當時意識清楚,她的丈夫也已經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子宮切除手術說明書」均簽名;另外也說女病患當時已經45歲,年事已高不會再生育,因此手術並無影響其生育能力。一審法院審理後,雖認定劉偉民沒有醫療疏失,但認爲劉偉民手術前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因此判決劉偉民需賠償80萬2060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二審仍判決劉偉民必須賠償。高院認爲,依醫療常規,手術切除範圍可考慮選擇:切除右側卵巢腫瘤、或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或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但劉偉民於術前卻未向女病患告知說明尚可選擇其他手術切除範圍,亦未告知說明如選擇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將提早發生卵巢功能喪失之更年期障礙症狀,及上開不同切除範圍之利弊得失,確實未善盡告知義務。經過計算後,仍認定劉偉民需賠償80萬2060元。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