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隔書未告知提審義務 臺南衛生局判國賠5000元
在雲林任教的何姓男子被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居家隔離4天,事後以衛生局未盡告知提審義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請國賠之訴求償10萬元,法官審理後判賠5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在雲林任教的何姓男子,2022年3月因接觸到校演講的講師,對方確診新冠肺炎後,被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居家隔離4天。何男認爲,居隔屬拘禁行爲,但衛生局卻沒依法告知他有提審權利,經訴請國賠求償10萬元後,臺南地院認定衛生局侵害何男「意思決定自由權」判賠5000元。對此,衛生局已決定上訴。
何男主張,衛生局的居家隔離通知書請他於2022年3月21日至24日在臺南市中西區住家隔離,禁止外出。鑑於禁止外出的隔離處分屬拘禁行爲,通知書應依提審法規定告知他得聲請提審,以便他尋求司法救濟,但居隔書僅記載緩不濟急的訴願救濟方式,未盡提審告知義務已違憲違法。
衛生局則認爲,何男因與新冠肺炎確診個案有相當接觸,該局依《傳染病防治法》寄發居隔通知書,並載明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於法有據;且「救濟方法告知」並非行政處分,難認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法官表示,提審法2014年1月8日修正公佈,9年後公務員仍沒告知,自屬國賠法「怠於執行職務」不作爲。何男因未被告知有聲請提審的權利,導致他只能接受居隔,若要爭執行政處分合法、妥當,也只能以書面緩不濟急地提出訴願,已侵害何男的意思決定自由權。法官強調,居隔期間雖人身自由受限制,請求非財產的損害賠償以5000元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