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鵬/全球潛艦圈大震撼!亞太最厲害的蒼龍怎會撞船?
新的一年世界潛艦圈最令人震撼的事,2021年2月8日上午10時58分日本海上自衛隊的一艘蒼龍級潛艇在四國島的高知縣外海,與一艘裝載鐵礦石的中國香港籍散貨輪「鴻通號」(Ocean Artemis)發生碰撞,隨即掀起若干媒體、名嘴、專家和學者們的熱議與討論,惟至今多數的論述與文章,仍存在很多錯誤,甚至使用錯誤的潛艦專業術語和認知,確實相當的混亂!個人依據過去本身的經驗和潛艦專業立場,分析此次意外事件,應有邏輯和潛艦標準的作業程序!
▲重型散裝貨船「鴻通號」(Ocean Artemis),現停泊在神戶港外港,而且明顯處於最重載狀態,其排水量達13萬噸,且吃水亦達12公尺以上。(圖/MarineTraffic.com與Vessel Finder)
該艘日本潛艦隸屬於吳市吳港的第1潛水隊羣第5潛水隊的「蒼龍號」(soryu, SS-501)潛艦,因此依據碰撞地點和當時海底水文,該潛艦應該是完成水下偵巡任務,準備由「操作深度」(可能爲200公尺)回到「潛望鏡深度」(PD,約17至20公尺),在無安全顧慮之後再執行「上浮」至水面,然後採取水面「浮航」,返回母港基地。
因此若干專家與學者所稱的「上浮」,是錯誤的概念或觀點,其實就是由「操作深度」回到「潛望鏡深度」,正確潛艦的專用術語稱之爲「改變深度」。
蒼龍號是如何撞的?
依據2月8日上午0810時蒼龍號潛艦駛入位於事故海域最近的高知市的高知港浮航安全行進的途中,所遭公開的影像和照片,可以觀察蒼龍號的外觀進行分析,已評估其損壞的情況。
首先,就是位於帆罩上的左、右前平衡翼,雙翼都呈現卡死在下滿角的角度,表示碰撞意外發生當時潛艦確實採取緊急下潛的措施,而左翼完好無損,右翼折斷且後方破損,這顯示遭到從後方的目標碰撞。
其次,就是帆罩右側頂端,有大片破損的現象,依據破損的位置、大小和撕裂的情況,亦表示是由右後方撞擊而來。
再者,依據帆罩右側表面所鋪設的消音瓦損壞情況觀察,可再次確定是遭右後方撞擊,而帆罩上潛望鏡和通信桅,呈現伸起無法降下的狀態,雖然從照片看不出潛艦的帆罩是否有被撞擊造成歪斜,但顯示帆罩內部各桅管已遭撞擊功能損壞無法操作。
最後,潛艦各部位經檢視無其他部位損壞,聲納系統、電力與推進動力系統無故障,人員僅3人受到輕傷,無須送醫的顧慮。
而依據蒼龍號潛艦受損部位的情況分析,最可能的航行路徑確實有二:一則是由艦艏右前方而來,另一則是由艦艉右後方而來;不過此二路徑,還是以艦艉右後方而來遭到碰撞是最有可能,主因即在於聲納所能偵測的機率與範圍。
▲日本蒼龍號潛艦上浮返港時,由艦艏右前方所拍攝的受損情況。 (圖/日本網路公開資料)
而蒼龍號系具備各式的軍事偵測裝備,理應有足夠能力避免任何航行意外的發生,因此針對此次意外事件,日本「蒼龍號」潛艦系應負中國香港及貨船要求賠償的「全責任船」。
蒼龍號難撇撞船責任
倘若雙方於後續協商時,有任何一方針對的責任和賠償事宜提出不滿,就僅能逕行向國際海事法庭提出控訴,雖然官司的判決有可能會曠日廢時,但是由於日本「蒼龍號」潛艦系「全責任船」,最後還是會敗訴,必須接受更多的損失要求。
另就人員的職責而言,中方香港籍貨輪的船長、大副、航海員與駕駛員,應該都會無任何責任。
反之,日本蒼龍號潛艦的當時值的首席資深聲納士官,將是被質疑的首要人員,如果在發生意外碰撞之前,他有提出警告就能於免責,而接受到他提出警告後卻無視值更官,則就必須擔負起首要的責任,潛艦的艦長和副艦長必然也要擔負起重責,甚至可能接受軍法的調查之後依規定法辦,不過所幸雙方無人員重傷或死亡,因此最重可能就是撤職查辦潛艦永不錄用。
▲日本蒼龍號潛艦上浮返港時,由艦艉上後方空拍的受損情況。(圖/日本網路公開資料)
此外,若中日雙方真的無法私下和解,任何一方在一怒之下提出國際海事訴訟打上了官司,那中國香港及貨船很容易也會很迅速地提供所有的航海資料和航行紀錄,反而是日本海上自衛隊會開始猶豫如何面對和提供紀錄與資料。
▲日本蒼龍號潛艦上浮返港時,由艦艏右前方空拍的受損情況。(圖/日本網路公開資料)
不過,潛艦圈的專業人士幾乎都知道,潛艦的戰鬥系統具備「目標評估顯示」(CED)的功能,即使較舊型1980年代的潛艦設計都有能夠儲存24小時的基本功能,就以日本蒼龍號如此先進的潛艦戰鬥系統,其「目標評估顯示」(CED)的功能都可能儲存其自出港執行航行任務之後,返回母港停泊的所有航行紀錄。
因此「目標資料回放」是絕對具有更完整、清晰的狀態檢視回覆,且此彷如飛機的「黑盒子」一樣,是完全無法進行「竄改」,日方只能進行選擇性「擷取」,但是中方必然絕對不會同意,反而會在政治和外交的層面上強硬要求「全程提供與公佈」,這樣的蒼龍號潛艦執行任務的機密行蹤與戰鬥系統的功能可能就會遭中國解放軍獲得並進行詳細的專業分析。
因此,日本海上自衛隊必然不希望這樣的情況發生,並被迫必須提供,所以「同意和解進行賠償」或是「被訴被迫給予賠償」,應該是必然的可見的結果。
(作者爲備役海軍上校,曾任潛艦兵器長、作戰長、輪機長與潛艦訓練中心教官、海軍總部計劃官、國防部戰略規劃司計劃督導官,現爲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研究員。着有《解析臺灣發展潛艦的過去、現在和未來:(196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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