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給“好友”發送私密照片,等來的卻是敲詐勒索

(原標題網上給“好友”發送私密照片,等來的卻是敲詐勒索)

今天記者北京石景山法院刑庭獲悉,一起網絡社交引發的敲詐勒索案件被公佈。法官提醒廣大網友謹慎交友,免受不法侵害。

被告人許某被害人王某在去年8月左右,通過社交軟件加爲好友。後在網絡聊天期間,王某向許某發送個人私密照片及視頻。去年9月至10月間,許某以將王某的私密照片、視頻發佈到公衆羣相威脅,多次向王某索取錢款,王某陸續向許某轉賬共計人民幣12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許某通過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該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牟芳菲向記者介紹,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與詐騙罪不同,雖然兩個罪名侵犯的都有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但涉及的犯罪客體並不完全相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同時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交出財物。

此案被害人通過交友軟件向被告人發送私密照片、視頻,以公開散佈私密照片視頻爲由,多次索款。被告人以非法佔有財物的主觀故意明確,且通過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官認爲,這類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交友軟件的搜索功能與被害人認識。看似方便的手機聊天軟件背後,是人們對交友軟件中的虛擬社交抱有與現實不符的過高期待與心理依賴。通過虛擬社交,被害人產生出與相識時間、瞭解程度不符的熟悉感,甚至親密感,從而對另一端與自己對話的犯罪分子降低警惕性,進行線下見面或發送親密影音資料,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法官提醒大家使用交友軟件注意三點:一是不輕信網友說辭,不輕易答應對方要求。不輕信接受對方激情邀請,不輕易安裝陌生軟件鏈接。二是提高自身抵禦誘惑的能力,堅決抵制網絡中的“豔遇”。很多違法者通過交友軟件相識的初期極盡殷勤,換取信任,掌握隱私資料設下陷阱。三是冷靜處理問題,一旦遭遇敲詐勒索,不在恐慌狀態下進行錢款交易,不回覆對方信息,不接受私下解決,不轉賬,不刪除,保存所有聊天記錄,立即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