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幹任/如果你家房子「被古蹟」了
▲如果你家「被古蹟」了,可明明這是私有財,卻被限定用途,聽起來很矛盾。(Photo by Lainmoon/Flickr/示意圖)
文/王幹任日前傳出,坐落於嘉義市民生北路的黃文醫院老宅,正在進行拆除作業的消息,由於老宅具有歷史和古蹟價值,在一票古蹟保存人士的奔走之下,經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派人會勘後,啓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緊急列爲「暫定古蹟」審議程序,暫緩拆除。維護古蹟派的朋友,也許還不覺得能鬆口氣,因爲最後審議結果還沒出爐。不過,屋主家不知道會怎麼想?我想到自己的老家,剛好也在嘉義,據傳也是1930年代興建的老宅,是當年博愛路上的第一批樓房,也歷經日治時期到今天。只是沒出過什麼名流政要,房子也只是當年尋常的日式木造樓房,應該是沒有被指定爲古蹟的歷史價值纔對。不過,當年父親曾說,希望能在符合被指定爲古蹟的年限之前趕緊處理掉,只是家族長輩間沒有共識,無奈共同持有的親戚還沒打算處理,所以還懸置在那裡。父親之所以想處分掉,實在是萬一如果真的「被古蹟」了,以家中的經濟狀況根本無力維持,而且,明明是私有財產,卻因爲政府的法令就可以將之「古蹟化」,限定用途,說起來也很荒謬。當「被古蹟」的是別人家的私有財產時,旁觀者當然可以一派輕鬆的慶幸又替臺灣保存了一件歷史文物。只不過,如果「被古蹟」的是你家的房子,偏偏你家又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足以維護,甚至到了必須變賣老宅才能維持家中生計時,「被古蹟」的心情,可能無法像外人那般開心吧⋯⋯古蹟保存我也很樂見,畢竟臺灣過去400年來,歷代政權幾乎都是不重視古蹟保存的殖民統治模式,許多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古蹟,全都因政權移轉而被拆除或改建,使得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少了許多得以緬懷自己過去先人歷史的古蹟。
▲政府在徵收保護古蹟之際,也該尊重私有財產的自由處分權。(示意圖)
只不過,古蹟保存到底該由誰來做?如果是隸屬公部門的古蹟,要求保存乃至活化使用,我想大家都不太會反對,因爲負擔得起或者說本應該負擔。
然而,如果是私人或國營事業所持有的古蹟,是否一體適用保存原則(我是指在具備古蹟價值的情況下)?就算我有錢,我家的老宅我不想保存、想拆掉,想改建高樓大廈、想拿這塊土地賺更多錢,不可以嗎?可以因爲一個文資法下來,我家的房子就變成(實質上)政府/社會的嗎?這不是違反民主社會的私有財產原則嗎?不知道有多少支持古蹟保存人士,同樣反對政府強拆都更不同意戶、強徵民地蓋工業園區的作爲?相信應該不少吧?那麼,如果政府不可以強拆、強徵民地去蓋園區或都更,難道就可以強制保留?強拆、強徵跟強制保留原則背後,不都是不尊重私有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嗎?之前常有人嘲諷的說,臺灣很多老宅一旦被指定爲古蹟就會自燃,暗諷臺灣社會對於保存古蹟的輕忽怠慢。我倒是想到另外一個問題,不知道這些自燃的古蹟當中,有多少比例是民間人士私有財產,且原本已經有了其他規畫,是被古蹟保存人士向上通報才「被古蹟」?臺灣這一波古蹟文物保存運動熱潮,的確是重要的本土意識覺醒的結果,卻也是民間部分人士,看見政府長期在古蹟保存與維護上的不夠用心(蓋蚊子館倒是很會),渴望替臺灣社會多保留一些過去生活痕跡的結果。其用心值得鼓勵,可是公共價值和私人財產之間的兩難,也許應該有更爲妥善的處理辦法。的確,保存古蹟派或許會說:「可以推動修法讓政府會出錢幫忙修繕跟維護,甚至找來團隊協助活化使用,」可是,屬於我的東西我竟然不能自主決定如何處分?我就是想拆難道不行嗎?只能順從民意或被政府指定使用方式,在以尊重私有財產的民主社會來說,想來好像也是蠻奇怪的事情⋯⋯
●王幹任,職業作家,專事時事評論寫作,主持部落格「敦南新生活」同時,也是讀思寫文字溝通表達力專業講師。以上爲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